徐美儀案 DCCC15/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美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美儀面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她應「Apple」要求開設南洋商業銀行及滙豐銀行帳戶,並交出銀行卡、網上銀行資料及密碼,以換取十萬元貸款。其後兩個帳戶分別流入約524萬元及1,147萬元,款項大多轉至不同人士。部分款項來自兩宗假公安騙案的受害人。被告人承認交出帳戶控制權,但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與「Apple」達成協議,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須證明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屬犯罪得益。爭議核心是:被告人為取得貸款而開設及交出銀行帳戶,是否已使合理人必然相信帳戶會被用於處理黑錢;以及她所稱受騙、受威嚇和不知道用途的證供是否可信。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終審法院所確立的客觀測試:先確定被告人當時知道的個人及客觀情況,再問任何知道相同情況的合理人是否必然相信涉案財產為犯罪得益。被告人的主觀否認並非決定性因素。法院亦認為,借出銀行帳戶供他人存取款項,在沒有相反證據時,通常可推論帳戶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串謀罪在協議成立及相關意圖存在時即可完成。被告人已有收薪帳戶,卻按陌生人指示開設多個帳戶並交出控制權,且其證供矛盾、不合邏輯,故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兩項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Sharp,處理被告人的混合口供;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確立相信犯罪得益的客觀合理理由測試;HKSAR v Wong Chor Wo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Salim Majed and Another,說明借出銀行帳戶可產生相信黑錢的合理推論;HKSAR v Lung Ming Chu 說明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必要知情及意圖。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兩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沒有記載即時判刑或訟費命令,判刑事項並非本裁決內容。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借出或交出銀行帳戶控制權以換取利益,可能足以支持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被告人主觀聲稱不知道用途並不必然成立;法院會審視其所知情況及證供是否合乎邏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為借貸交出銀行戶口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法院認為,被告為取得貸款而開設多個帳戶並交出控制權,客觀上足以令合理人相信帳戶會處理犯罪得益,故兩項串謀罪均成立。
Q.不知道銀行戶口被洗黑錢仍會被定罪嗎?
可以。法院採用客觀合理理由測試,主觀聲稱不知情並非決定性因素;本案被告的證供矛盾且不合邏輯,法院不予接納並裁定罪成。
Q.借出銀行戶口為何可能被視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黑錢?
判例指出,在沒有相反證據時,容許他人使用銀行戶口存取款項通常會產生該項推論。本案法院依此原則裁定控方證明兩項控罪。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