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傑及另一人
DCCC966/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0/1/2026[2026] HKDC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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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時年約18歲半,受朋友介紹參與電騙集團,擔任收取款項的「收取人」。被告人多次在港鐵站接頭,接收電話及車費,隨後前往指定地點向受害長者收取所謂的「保釋金」。案情涉及兩名受害婆婆,分別被騙取8萬港元及14萬港元。被告人從中賺取小額佣金(收款額的1.5%),並在警誡下承認曾參與此類活動三四次。
本案涉及四名內地被告人(被告1至4)與一名主腦(被告6)串謀洗黑錢。被告1至4以旅客身份來港,將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面部掃描資料交予被告6,由其在多家虛擬銀行開立傀儡帳戶。這些帳戶隨後被用於接收電話騙案的受害款項(如投資騙局、假冒官員等),涉及金額最高者為被告1的35.6萬港元,最低者為被告4的1港元。警方在旺角酒店搜查時將其逮捕。
第三被告人池俊恒被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收款人前往不同地點向受騙長者收取金錢。受害人被騙稱親友犯法需繳付保釋金。被告負責接送並在車上接收收款人交出的款項,並決定收款人下車地點。本案涉及兩名受害人,總金額共港幣 190,000 元。
第三被告人池俊恒被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收款人前往不同地點向受騙長者收取金錢。受害人被騙稱親友犯法需繳付保釋金。被告負責接送並在車上接收收款人交出的款項,並決定收款人下車地點。本案涉及兩名受害人,總金額共港幣 19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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