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IU MEI SZE
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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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被告人楊光華於2024年10月15日,在跑馬地鳳輝臺22號崇明閣企圖進入一住宅單位偷竊,被住戶發現後逃走。隨後在鳳輝臺24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被告人激烈反抗並推開警員。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勞工手套、口罩及他人銀行卡等。被告人案發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表格8」(Form 8),因遣返安排滯留香港。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4月,兩度受僱於不明人士,分別向兩名長者受害者收取騙款(分別為7萬港元及3萬港元)。被告在第二次收款時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受僱於他人,並透過通訊軟件 Telegram 接收指示,每次收款可獲數百元報酬。被告案發時正因另一案件保釋候審。
被告人范志光於2024年10月22日晚上,在旺角行人天橋底先後於三個不同地點縱火。被告人被控三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案發時,被告人被目擊將燃燒中的紙皮推入花槽,導致花槽內的植物、泥土及天橋外牆受損,維修費共計港幣21,100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縱火,並在警誡下承認點燃報紙。辯方曾辯稱被告人因打火機失靈而意外引發火警,但法庭認為案情顯示被告人故意縱火,駁回辯方說法。
被告吳祖軒於2024年10月至11月期間,在五日內干犯了11項罪行。被告先後盜取他人車牌、行車證及電單車頭盔,並損壞掛鎖。隨後,被告在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其自行組裝的電單車,並在車上使用偽造的車牌及行車證。警方於2024年11月4日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依托咪酯(太空油)。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表示犯案源於對駕駛電單車的慾念及愚昧思想。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偉蘭受聘於TNG (Asia) Limited擔任助理財務經理。被告人承認於2024年7月至8月期間,從公司偷取四張支票並存入個人帳戶,涉及金額約港幣433,020元。2024年8月18日晚上,該公司辦公室發生縱火事件。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控告其盜竊及縱火罪。被告人承認盜竊罪,但否認縱火罪,並提出不在場證據,稱案發時與家人在家中。
被告人吳嘉培(35歲,文員)於2024年5月17日因在行人隧道偷拍16歲女學生X的裙底被捕。警方隨後在其手機發現,被告人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間,曾多次跟蹤X並偷拍裙底,更將104張相關照片及1張涉及另一女學生的照片,分10次發布予一名提供按摩服務的女子。被告人承認共12項控罪,包括1項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及11項發布源自干犯指明罪行的影像罪。
被告人張毓嬋於2020年11月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報酬。案發期間,該帳戶被用於處理約73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筆存款及提款,且交易模式具有可疑特徵。被告人承認串謀洗黑錢罪,並承認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被告2被控串謀詐騙,指其與他人虛假表示能協助投資者申請低息貸款,誘使投資者向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博圖」)借貸並將款項交出。被告3被控洗黑錢,指其借出銀行帳戶處理110萬元犯罪得益。控方指被告2在雷格思環通有限公司(「雷格思」)及盈安資本策劃有限公司(「盈安」)的詐騙活動中扮演角色,而被告3則在收取報酬後借出帳戶協助提款及轉移現金。
被告人M. Y.與女童X的母親離婚後仍同住。2024年6月10日,被告人以塗抹藥油為由,將11歲的女童X叫入睡房,隨後觸摸其胸部、吸吮乳頭,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女童X事後向母親揭發事件並報警。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被告人李凱欣被控於2022年12月26日在粉嶺一住宅大廈36樓單位外縱火,並於兩日後在同一地點企圖縱火。控方證人目擊被告人在第二次事件中手持酒精消毒洗手液並傾倒於單位門口。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曾以消毒紙巾縱火。被告人否認控罪,辯稱當時僅外出丟垃圾,並否認曾作出招認。
被告李振邦(D1)案發時為上市公司PF Group的執行董事及主席。控方指控D1與億鋒集團負責人楊祖耀(D2)串謀,在PF Group購買勞斯萊斯汽車時虛報車價,並在支付首次登記稅時虛報稅額,從中獲取差價。D1否認控罪,辯稱相關款項為正常商業交易及退款安排,並否認有欺詐意圖。
第四被告人卓文廸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案情指,犯罪集團於網上交易平台尋找出售名貴手錶的賣家,假扮買家並租用共享辦公室進行交易。在控罪五中,受害人交出手錶後被騙;在控罪八中,受害人交出手錶後被警方截獲。第四被告人負責在現場附近活動、配合虛假交易流程及攜帶偽製銀行紙幣,並承認受僱假扮買家以獲取報酬。被告於出獄後不足半年再度犯案。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11月持雙程證來港,隨後在沙田及大圍村屋進行入屋犯法(Burglary)。第一被告人攀爬進入村屋盜竊手錶及現金,第二被告人則在屋外把風。隨後兩人企圖盜竊屋主私家車內的財物。此外,兩名被告人亦涉及在屯門及天水圍村屋附近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警方最終在天水圍將三人截獲並拘捕。
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被告黃堅(70歲)於2024年8月1日尾隨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元朗鳳池村一條隱蔽小路,企圖搶劫其裝有6萬元現金的斜孭袋。被告從後拉扯袋帶並拳擊證人面部,雙方發生糾纏,證人反抗並向被告還手。最終搶劫未遂,證人報警。被告被捕後還押超過18個月,期間身體狀況惡化,且患有肝炎。
被告人為一名44歲內地居民,於2023年7月應網友「Anna」要求專程來港,在三間銀行開設個人帳戶。被告人向銀行虛報職業及收入,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該三個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不明來歷的款項,涉及金額合共約2,700萬港元,款項均隨即被提走。受害人因投資騙局報警,揭發事件。被告人於2024年及2025年先後被捕,承認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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