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兆深案 DCCC119/2025

持刀企圖搶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1/2026[2026] HKDC 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兆深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徐兆深承認兩項控罪:企圖搶劫罪,以及不付款而離去。2024年9月24日凌晨,他在荃灣登上一輛的士,抵達指定地點後從後箍住司機周能新的頸部,並以𠝹刀指嚇及要求對方不要郁動,企圖取去其財物。司機反抗並呼救,糾纏期間手指被𠝹刀割傷。被告未有支付車資便下車逃去,事後被捕並帶領警方尋回涉案𠝹刀。司機接受縫合及獲四天病假,傷勢其後完全康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企圖搶劫罪及不付款而離去罪判刑。控辯雙方均接受企圖搶劫罪以六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強調被告單獨犯案、事件不足一分鐘、沒有搶得財物、傷勢表淺及被告認罪,並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考慮犯罪涉及在的士內持刀箍頸及指嚇司機,並企圖取去其財物,認為企圖搶劫罪的量刑起點為六年監禁。不付款而離去罪的量刑起點為三星期監禁。被告認罪是唯一減刑因素,兩項刑期均扣減三分之一,分別減至四年及兩星期。由於兩罪源於同一事件且性質相近,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R v Mo Kwong-sang、R v Tran Van Anh、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 Kin,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卓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Trinh The Toan,支持較低量刑起點及從輕判刑。法庭未逐一說明各案例的具體作用,但採納六年起點並考慮認罪及案件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企圖搶劫罪刑期為四年,不付款而離去罪刑期為兩星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持刀在的士內箍頸及指嚇司機,即使未能取去財物及只造成表淺傷勢,仍可導致嚴重的企圖搶劫罪刑罰。共同事件及罪行性質相近是同期執行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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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在的士內企圖搶劫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在的士內箍住司機並以𠝹刀指嚇,企圖取去財物。企圖搶劫罪扣減認罪因素後判監禁四年,並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沒有搶到財物仍會因企圖搶劫入獄嗎?
A.

可以。本案雖然沒有財物被取走,司機的傷勢亦屬表淺,但持刀箍頸及指嚇的行為仍構成嚴重情節,法庭最終判處企圖搶劫罪監禁四年。

Q.乘搭的士後不付款離開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不付款而離去罪的量刑起點為三星期監禁,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兩星期;該刑期與企圖搶劫罪的四年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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