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溢源案 DCCC1012/2024

冒認業主騙取按揭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4/1/2026[2026] HKDC 1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溢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溢源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二串謀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為交替控罪。2020年8月31日至9月3日期間,被告人與身份不詳人士假扮其妻子,利用妻子名下物業及偽造文件,向致富易有限公司申請1,300萬元第二按揭,誘使公司交付款項。被告人取得200萬元現金及其後存入帳戶的950萬元,部分款項用以還債。其後物業真正擁有人否認申請,事件揭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涉款1,300萬元、使用偽造文件及冒認物業擁有人的嚴重性,並決定認罪、還款、年齡、健康、財政壓力及並非主謀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以同類按揭詐騙案件作比較,認為本案涉及不誠實虛假陳述、冒認真正業主、偽造文件及巨額貸款,雖然犯罪期間短、只涉及一間金融機構,仍屬嚴重的有計劃詐騙。參考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59C(6)條,量刑起點定為60個月。被告認罪及約260萬元還款,合共扣減40%,最後刑期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ong Hon Yui(CACC 473/2009)確認涉及精心計劃、執行及違反誠信的按揭詐騙,可採用五年量刑起點。HKSAR v Li Bijuan(CACC 432/2012)及 HKSAR v Wong Mary(HCCC 98/2020)顯示巨額及未歸還貸款會導致較重刑罰。本案並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串謀詐騙罪被判監36個月。刑期由60個月起算,因認罪及還款合共扣減40%;交替控罪毋須另作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物業冒認、偽造文件及巨額按揭貸款的串謀詐騙,即使犯罪期間短及被告並非主謀,仍可能以五年作量刑起點。實際還款可獲有限度減刑,但不會消除犯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認妻子及使用偽造文件申請按揭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冒認真正業主、使用偽造文件及騙取1,300萬元屬嚴重串謀詐騙。被告認罪及還款後,最終被判監36個月。

Q.認罪和還款可否大幅減少詐騙刑期?
A.

本案量刑起點為60個月,法庭因認罪及約260萬元還款合共扣減40%,但仍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顯示減刑並非免除監禁。

Q.被告不是主謀,按揭詐騙仍會重判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本案涉及計劃、冒認、偽造文件及巨額損失;即使被告並非主謀及犯罪期間短,仍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最後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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