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Tsz-don HCCC315/2025
對醉酒女童企圖強姦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Tsz-d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達祥暫委法官 (DHCJ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11月9日凌晨,在沙田一處天台屋內,對一名醉酒且失去意識的12歲女童X進行企圖強姦 (attempted rape)。被告與X透過社交媒體認識,案發當晚為兩人首次見面。被告在X醉酒昏睡期間,脫去其衣物並撫摸其私處,隨後脫去自己衣物並在X身上自慰。X的母親Y因聽到天台有聲響而前往查看,當場發現被告赤裸壓在X身上,隨即報警。被告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衝動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企圖強姦罪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認罪減刑、受害人年齡(12歲)、案發時受害人醉酒昏迷的脆弱狀態、被告未採取安全措施,以及被告是否因受害人母親介入而被迫中止犯罪等因素,以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18(1)及159G條,指出企圖強姦罪的量刑須視乎案情。法庭確認受害人為兒童是嚴重加刑因素,且被告未採取安全措施,增加了傳播性病風險。儘管被告並非預謀犯案,且在被發現後未有反抗,但其犯罪行為因受害人母親及時介入才被迫中止,而非被告自願停止。法庭以6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節省受害人出庭作供的心理創傷,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額外扣減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2014] 3 HKLRD 304、R v Billam [1986] 1 WLR 349、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 [1999] 3 HKLRD 289、HKSAR v Tsang Chiu Yu [2012] 3 HKLRD 568 及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確立了針對兒童性罪行的加刑原則及企圖強姦罪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企圖強姦罪,被判處監禁4年2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在犯罪過程中因他人介入而中止行為,仍不能視為自願放棄犯罪。此外,針對兒童的性罪行,即使缺乏預謀或暴力,法庭仍會因受害人的脆弱性及潛在的心理創傷(如本案受害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會判得很重嗎?
是的。法庭視兒童為脆弱群體,針對兒童的性侵犯行為具有厭惡性質,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本案中,法庭因受害人年僅12歲且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判處被告監禁4年2個月。
Q.如果犯罪行為被他人發現而被迫中止,可以減刑嗎?
不能。法庭認為若犯罪行為是因他人介入而被迫中止,而非被告自願停止,則不能視為減刑因素。本案中,被告因受害人母親及時發現而停止,法庭並未因此給予額外減刑。
Q.認罪對性罪行案件的判刑有什麼影響?
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此外,若認罪能免除受害人出庭作供的心理創傷,法庭亦會予以考慮。本案被告因認罪及節省受害人出庭壓力,獲得了額外的刑期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