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朗案 DCCC1100/2025

代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被告因年輕初犯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1/12/2025[2025] HKDC 22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浩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浩朗在案發時年僅18歲半,經朋友介紹參與電話詐騙工作,按照指示到受害長者住所附近收取所謂保釋金,再將款項及電話交予上線並收取佣金。2024年7月22日,他向89歲陳婆婆收取港幣80,000元,獲利港幣1,200元;7月25日,他向81歲吳婆婆收取港幣140,000元,獲利港幣2,000元及車資港幣200元。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及案情,沒有刑事紀錄,現修讀醫療保健高級文憑,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尤其是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被告人反覆收款及其在犯罪計劃中的角色。控方主張以四年為基本量刑起點,並因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而加刑;辯方則要求考慮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教導所報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具有高度可恥性及嚴重社會危害,參照相關上訴判例,一般成年犯人的量刑起點可為四年;電話詐騙普遍及造成重大損失,原則上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加刑。然而,被告案發時僅18歲半、初犯、並非策劃者,且教導所報告認為他適合接受訓練。法庭依據青少年更生原則,認為教導所較監禁更能矯正其守法意識,故不進一步處理加刑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確認街頭及電話騙案須採較嚴厲刑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將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律政司司長 訴 林逸朗 CAAR 3/2024顯示教導所可適用於較輕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康 CACC 140/2021說明不能讓年輕犯人成為成年人犯罪工具。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考慮其年齡、初犯、悔意及教導所報告後,判處他羈留於教導所;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依法釐定。

判決啟示

判決平衡電話詐騙的嚴重性與青少年更生需要。雖然法庭認為成年案件通常須作較高量刑及加刑,但對年輕初犯者,若教導所報告正面,教導所可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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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取騙款會判什麼刑罰?
A.

法院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嚴重,成年犯通常面對較高刑期;但本案被告案發時僅18歲半、初犯且適合訓練,最終判處羈留教導所。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否為四年?
A.

判決援引上訴法庭指引,指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一般可採四年量刑起點,但實際刑罰仍須考慮年齡、角色及更生因素;本案沒有判處監禁。

Q.年輕初犯參與電話騙案可以判入教導所嗎?
A.

可以,但須視乎案件嚴重程度及教導所報告。本案被告參與兩次收款並承認曾犯案數次,然而因年輕、初犯及具更生潛力,法院認為教導所較監禁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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