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02/2024
C [2025] HKDC 213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00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鄧智豪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L L
日期: 2025 年 12 月 19 日
M 出席人士: 馮納天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P P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 的 財 產 (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S
----------------------------
T
判刑理由書 T
----------------------------
U U
V V
-2-
A A
B B
C 控罪 C
D D
1. 本案被告人面對一項「串謀詐騙」罪1 (控罪一) 及交替控
E 罪「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 E
F (控罪二) 。 F
G G
2. 就控罪一,法庭應控方申請存檔,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
H 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H
I I
3.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罪二的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
J J
2024 年 4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
K 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一筆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 K
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L L
M M
同意案情
N N
4. 2024 年 4 月 8 日中午約 12 時 24 分,當時 88 歲的陳少琼
O O
女士 (控方第一證人)在住所經固網電話接到來電,來電男子 (“男子
P P
C”) 假扮控方第一證人的女婿馬先生,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因交通意
Q 外而需要金錢賠償他人。男子 C 亦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朋友會來她 Q
的住所收錢。
R R
S S
T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U 例》第 159G 條和第 159J 條。 U
V V
-3-
A A
B B
5. 控方第一證人與女兒求證後發覺是騙局,便向警方報
C 案。因此,警方安排監控會面。 C
D D
6. 同日下午約 2 時 51 分,被告人按控方第一證人單位的門
E E
鐘,控方第一證人開門給他。被告人進入控方第一證人的單位後,
F 問控方第一證人 “你係咪有錢要比我”,控方第一證人然後表示 “你 F
上嚟收錢加嘛?”,被告人回答說 “係呀”。在控方第一證人住所的廚
G G
房及雜物房內埋伏的 3 名便裝警務人員接着衝出來把被告人制伏。
H H
I 拘捕及警誡 I
J J
7. 被告人在控方第一證人住所被警員拘捕,罪名是 “以欺
K
騙手段取得財產”。警誡下,被告人表示︰ “明白”。警方向被告人搜 K
L 身期間發現並檢獲 3 部流動電話。 L
M M
控方加刑申請
N N
O
8.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
第 27(2)條,提出基於本港有關指明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會大衆
P P
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就控罪申請加刑。控方呈遞鄭
Q 思為總督察的書面陳述及有關數據3(見陳述書)證明。 Q
R R
S S
T T
U
3
2018 年至 2025 年 10 月。 U
V V
-4-
A A
B B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C C
9.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定罪紀錄。於 2007 年 8 月 2 日因兩項
D D
盜竊罪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罰款。
E E
F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F
G G
10. 被告人現年 40 歲,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五。被告
H 人父親早逝,母親不幸地在 2025 年 3 月過世。被告人在 2013 年離 H
I
婚,有一名女兒,現年 14 歲。 被告人曾任職文員和電腦維修員,案 I
發時是一名預約車司機。他現時在火鍋店兼職工作,日薪約 500 港
J J
元。
K K
L
11.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偏低,他的角色只是一 L
名跑腿,連幕後主腦是誰也毫不知情。被告人約於 2020 年時認識一
M M
名男子 “阿杰”,在幾次交談閒聊後,阿杰詢問被告有沒有認識任何
N 人可以幫人取件。由於被告人是一名預約車司機,當時他們同意如 N
O 果被告有空的話,可以幫忙取件,報酬按車資計算。因此,在 2020 O
年至 2024 年間,被告人曾幫阿杰取件 4-5 次,包括玩具和手錶。在
P P
2024 年 4 月 6 日或 4 月 7 日,阿杰再次詢問被告人可否在 4 月 8 日下
Q Q
午幫他取件。基於信任,被告人同意並在關鍵時間,應阿杰的的指
R 示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住所和取錢。被告人對於控方第一證人和阿杰 R
之間的事宜並不知情。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12. 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及有參與電話騙
C 案這個源頭/前置公訴罪行,或其行為是經過周密的安排;也沒有證 C
據顯示本案涉及犯罪集團或國際跨境元素。本案亦只是單一事件,
D D
嚴重性較低。控方第一證人在本案沒有受到損失。事實上,案中的
E E
男子 C 並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表明要取多少金錢。
F F
13. 辯方指,就涉案控罪 上訴庭沒有 訂下量刑指引。然而,
G G
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因素,上訴庭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 H
HKLRD 33 案中指出。就電話騙案作為「洗黑錢」的源頭罪行的刑
I 期起點量刑基準,上訴庭也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I
409 案中重申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情況。上訴庭在 陳皓傑一案也同
J J
時指出,即使「洗黑錢」的被告人參與或不知道源頭罪行,或只是
K K
對源頭罪行有粗略人士,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 3 年(第 24-27
L 段)。 L
M M
14. 辯方不反對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
N N
罪行條例》第 27(2)條對相關罪行而作出加刑申請。但是,辯方希
O 望加刑幅度為 20%至 25%。根據鄭思為總督察於 2025 年 12 月 1 日 O
P
撰寫的供詞,本案被歸納為「猜猜我是誰」的騙案類別(見第 17 P
段)。同時,數據上見「猜猜我是誰」的騙案自 2024 年開始有下降
Q Q
的跡象(見第 23 段)。因此,一個較低的加刑幅度既能符合目前的
R 情況,也可產生阻嚇作用。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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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6-
A A
B B
量刑
C C
1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 D
罪(俗稱洗黑錢)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上訴庭指,「洗黑錢」
E E
為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力。
F F
16.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上訴
G G
庭指以下各點是量刑的考慮因素:—
H H
I
(1)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 I
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J J
K (2) 控 罪 的 罪 責 是協 助 、 支 持及 鼓 勵 有關的 公 訴 罪 K
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
L L
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M M
N (3)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 N
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
O O
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
P P
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Q Q
(4)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
R R
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像
S S
受損;及
T T
(5) 涉案的時間。
U U
V V
-7-
A A
B B
C 17. 在 Boma 案第 40 段,上訴庭指除了「黑錢」的數目外, C
其他判刑因素包括:—
D D
E (1) 「上游罪行」的性質; E
F F
(2) 犯案者對「上游罪行」的性質及所處理的款項為
G G
「黑錢」此事實的知情程度;
H H
(3) 有否涉及國際或跨境犯罪;
I I
J J
(4) 「洗黑錢」的手法是否複雜精密;
K K
(5) 是否涉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
L L
M (6) 罪行所涉的時期長短; M
N N
(7) 若犯案者於罪行被揭發後仍繼續「洗黑錢」,這
O O
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及
P P
(8) 犯案者扮演的角色和他的行為。
Q Q
R R
18. 於律政司司長 對 谢志建( XIE ZHIJIAN )[2025] HKCA
S 911,上訴庭指:—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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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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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正如司徒敬副庭長(當時官階)在 Boma 案指出,基
於「洗黑錢」這罪行可在各種不同情況下發生,為有關罪
C 行設定量刑指引既困難亦不可取。就這類罪行判刑時,量 C
刑法官應牢記有關法例所針對的禍害,並應結合自己的量
D 刑經驗和對有待判刑的案件的整體「觀感」而考慮適當的 D
刑期。
E E
…
F 54. 本庭指出以上各點,是為使量刑法官在處理「洗黑 F
錢」的判刑時,能準確掌握各相關考慮:一方面是控罪的
最高刑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
G G
案情及量刑法官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
根據金額而列出的概括量刑幅度。」
H H
I 19. 本案控方第一證人為 88 歲的年長人士,於案發日的中午 I
時分於住所固網電話接到來電,內容訛稱她的女婿因交通意外而需
J J
要金錢賠償他人,誘使控方第一證人交出現金,並表示會安排朋友到
K K
她的住所收錢。於同日下午,被告人便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單位向她
L 收錢。本案案情的「上游罪行」明顯涉及電話詐騙案(電騙)。 L
M M
20. 辯方指,被告人是按 2020 年時認識的一名男子阿杰指示
N N
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住所和取錢。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對於控方第一
O 證人和阿杰之間的事宜並不知情。然而,案情所指,被告人按阿杰 O
的指示並不是收取玩具和手錶等貨件,而是親自到一個他不認識的
P P
住宅單位找一名不認識的 88 歲的女士取錢。雖然案情沒有指出實際
Q Q
金額,但若被告人心裏並不知道有關收錢的實際金額,被告人是不
R 能確認他向控方第一證人收取的現金是否足夠,以完成阿杰的指示 R
並達致到場任務的目的。被告人並非對有關的可公訴罪行只有一些
S S
片面及粗略的理解。再者,陳詞亦反映這案件背後不只被告人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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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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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告人的角色亦十分重要,沒有他並不能行事。無論如何,控
C 方的案情中並沒有指出有關金額。 C
D D
21. 於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
E E
「答辯人知悉「黑錢」的來源一點,構成加重刑責因素。
F F
本庭並不同意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對和「洗黑錢」罪行有
關的可公訴罪行只有一些片面及粗略的理解。首先,林女
G 士接獲騙徒來電時表示兒子在警署內,要求她交款給一位 G
李先生,答辯人也向林女士自稱李先生後收取款項,並表
H 示他要去警署然後離開4,這顯示他對源頭罪行有一定程度 H
認知而不止於純粹「有人叫佢去收錢」、「做一個最危險
I 嘅動作」。」 I
J 上訴庭指,適當的量刑基準是 3 年監禁5。該案的討論亦包括香港特 J
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K K
訴 林宗悅 案。 8
L L
M 22. 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於本案行事的角色、 控 罪 性 質 和 整 M
體 觀 感 、 被 告人 的 背 景、 求 情 陳詞 、有 關 案 例 及 整體 情 況 。 法
N N
庭以 36 個月(3 年)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而扣減三份一刑期至
O O
24 個月監禁。
P P
Q Q
R R
S S
4
覆核卷宗第 16 頁,案情撮要第 3 段
T
5
第 27 段。 T
6
[2012] 1 HKLRD 777
7
[2015] 2 HKLRD 945
8
U [2015] 3 HKLRD 182 U
V V
- 10 -
A A
B B
加刑
C C
23. 對於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
D D
例》第 27(2)條就控罪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
E E
F 24. 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上訴庭 F
指:—
G G
H 「56. 本庭認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II)條 H
的加刑幅度,應由主審法官按不同案件及有關情況酌情處
I 理。」 I
J 25. 本案上游罪行涉及串謀詐騙罪(電騙)。鄭總督察的供 J
K
詞指,電話騙案的犯案手法不同,以本案的性質,警方列為屬於 K
「猜猜我是誰」類別。就「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趨勢由 2018 年
L L
開始,數字每年不斷遞升,尤見急增於 2022 至 2023 年,雖然於 2024
M M
年稍有下降,然而於 2025 年亦稍有回升的跡象,有關活動在香港仍
N 然盛行(第 29 段)。 N
O O
26. 法庭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時,是針對被告宣判刑罰而非
P 其犯案時間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CACC 135/2024 第 15 段), P
Q 這點辯方亦同意。鄭總督察供詞提供的數據貼近判刑日的統計數 Q
據,是支持控罪性質的普遍程度及對社會受損的性質和程度。法庭
R R
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法庭認為就本案合適的加刑幅度應為 25%。
S S
因此,判刑上調至 30 個月監禁。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總結
C C
27. 本案被告人被判處 30 個月監禁。
D D
E E
F F
(梁嘉琪)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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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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