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新等案 DCCC1108/2025

提供傀儡帳戶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4個月;D2 監禁24個月;D3 監禁24個月;D4 監禁24個月
四名被告各被判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30/12/2025[2025] HKDC 22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正新、罗阅海、陈广发、储贻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分別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各被告在2024年12月期間,按照中介人或他人的指示,在香港提供個人資料、電話及銀行帳戶,以開立或使用多個虛擬銀行帳戶。警方在酒店房間發現被告及大量手機、證件和未開封的電話卡。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帳戶分別處理356,916元及166,424元,第三及第四被告帳戶則分別處理53元及1元。案情涉及多名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洗黑錢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金額、被告提供傀儡帳戶及個人資料的角色、是否知悉前置罪行、參與時間及交易次數、報酬、國際或犯罪集團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和法定加刑幅度。各被告均強調參與有限、沒有前科及不知悉黑錢來源,並提出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串謀洗黑錢的刑罰須反映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但不能只按涉案金額作數學計算。相關因素包括前置罪行、被告對黑錢的知悉程度、角色及報酬、計劃的複雜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國際元素及犯罪集團參與。雖然第三、第四被告實際涉及金額極低,控罪針對的是串謀及提供資料開戶,而非單純已完成的個別交易。法庭遂對四人均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最終各判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說明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及阻嚇因素;引用 HKSAR v Boma 及律政司司長 對 谢志建,強調須整體評估而非機械套用金額幅度。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燕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晉熙、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胡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落友支持傀儡帳戶案件加刑20%。

裁決與命令

第一至第四被告均因串謀洗黑錢被判監禁24個月。刑期由30個月起算,因認罪減至2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增加20%。

判決啟示

判刑並非只取決於實際流經帳戶的金額;串謀洗黑錢及提供個人資料開立傀儡帳戶本身亦可構成嚴重參與。即使第三、第四被告涉及金額僅53元及1元,法庭仍因罪行性質及整體情況採用相同30個月起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提供傀儡銀行帳戶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報酬及認罪等因素。本案四名被告均承認串謀洗黑錢,最後各被判監禁24個月。

Q.涉案金額只有1元也會判重刑嗎?
A.

可以,涉案金額並非唯一因素;串謀性質、提供資料開戶及整體犯罪情況同樣重要。本案第四被告帳戶涉及1元,仍被判監禁24個月。

Q.認罪後洗黑錢刑期如何計算?
A.

本案法庭先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最終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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