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正新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四名內地被告人(被告1至4)與一名主腦(被告6)串謀洗黑錢。被告1至4以旅客身份來港,將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面部掃描資料交予被告6,由其在多家虛擬銀行開立傀儡帳戶。這些帳戶隨後被用於接收電話騙案的受害款項(如投資騙局、假冒官員等),涉及金額最高者為被告1的35.6萬港元,最低者為被告4的1港元。警方在旺角酒店搜查時將其逮捕。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提供傀儡帳戶」的串謀洗黑錢罪行定出適當刑期。辯方(尤其是被告4)主張涉案金額極低且參與度低,應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8-10個月);控方則申請根據 Cap 455 第 27(2) 條對提供傀儡帳戶之行為申請加刑。
法官認為,雖然涉案金額是重要考慮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根據 ratio decidendi,串謀洗黑錢的嚴重性在於其對犯罪活動的協助。法官引用 HKSAR v Yun Kwok Keung 等 precedent,認為即使涉案金額較低(如數萬港元),量刑基準仍可參考 3 年監禁。此外,提供個人資料開立傀儡帳戶屬於嚴重行為,應予加刑以達阻嚇效果。
引用 HKSAR v Hui Yau Yik [2010] 5 HKLRD 536 及 HKSAR v Yu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197 確立洗黑錢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Xie Zhijian (CAAR 4/2024) 強調不應僅依賴數學計算金額而忽略整體案情;引用 Cap 455 第 27(2) 條作為加刑依據。
四名被告均被判處監禁 24 個月。計算過程為:量刑起點 30 個月 $ ightarrow$ 認罪扣減 1/3 至 20 個月 $ ightarrow$ 根據傀儡帳戶性質加刑 20% $ ightarrow$ 最終刑期 24 個月。
本判決強調,在串謀洗黑錢案件中,即使被告僅提供帳戶且實際處理金額極微(如 1 元),法庭仍會採取較嚴厲的量刑起點,以打擊傀儡帳戶的氾濫,且會對此類行為採取標準化的加刑比例(本案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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