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ENG HAITAO DCCC167/2025
使用虛假文書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ENG HAITA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ENG HAITAO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73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using false instruments)。2024年8月16日,他在香港銀行九龍塘分行提交一張面值十億歐元、聲稱由該銀行簽發的本票,以及一封確認本票真實性的銀行信件,意圖誘使銀行職員將文件視為真實並作出相應行動。銀行職員發現印章、簽署人、紫外線防偽標記及賬戶資料均有問題,遂報警。被告稱文件由上海一名男子交給他,但承認來港是為了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的刑罰如何釐定,以及被告的角色、文件數量、犯案必然失敗、來港犯案、認罪及過往無刑事紀錄應如何影響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並非主謀、參與有限,量刑起點應為兩年半;控方則維持以被告為唯一犯案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使用虛假文書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每宗案件須按具體事實處理。雖然本案文件數量少,被告只把文件提交銀行,而且本票為劃線本票、收款公司沒有銀行賬戶,犯案幾乎必然失敗,但被告仍具備使用文件時所需的雙重意圖,罪行本身嚴重,最高可判監禁14年。法庭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被告特意來港犯案加刑三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HKSAR v Ra Hyun Bin [2009] 5 HKLRD 315,該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4條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三年半同期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事實及被告角色不同,並重申本罪沒有固定量刑關稅。法定依據為第73條,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22個月。判刑以兩年半為起點,因專程來港犯案加刑三個月,再給予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判決由區域法院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虛假文件不可能成功使用,且被告角色有限,罪行仍屬嚴重。專程入境犯案是重要加重因素;過往無案底在此類嚴重罪行中的減刑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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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交偽造銀行本票會判囚多久?
法院指出使用虛假文書沒有固定量刑幅度,須按案件事實判刑。本案被告提交偽造本票及銀行信件,及時認罪後被判監禁22個月。
Q.犯案必然失敗是否仍會判重刑?
可以。雖然本票不能兌現且收款公司沒有銀行賬戶,法庭仍認為被告具備犯案所需意圖,並指出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
Q.專程來香港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被告專程來港犯下嚴重罪行是加重因素,在兩年半量刑起點上增加三個月,扣除認罪減刑後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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