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樂兒案 DCCC929/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1個月
電話騙案及洗錢罪合共監禁5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9/1/2026[2026] HKDC 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樂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案發時17歲,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詐騙罪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7月26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按照Telegram群組及同黨指示,向多名受電話騙案影響的受害人收取款項,包括港幣6萬元、5萬元、10萬元及25萬元,其中一名受害人為91歲婦人。被告人承認曾收取及轉交款項,並因其中兩項罪行獲報酬港幣5,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電話騙案及相關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年輕及初犯是否足以判處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以及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是否應予接納。辯方強調被告年少、誤交損友及有更生計劃;控方則指出案件有組織、針對長者且罪行猖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以冒充親屬方式取得長者信任,對受害人的財產及精神造成嚴重傷害,嚴重性不低於甚至高於一般街頭騙案。串謀詐騙罪適用四年量刑基準;洗錢罪則須考慮被告對上游罪行及款項來源的認知程度、參與角色及處理次數。被告按指示向受害人收款並轉交同黨,且在三日內重複犯案,足以推論其知道款項屬騙款。法庭另按法定申請加刑三分之一,並因被告犯案時年輕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柯典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所確認的電話騙案四年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子謙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說明年輕被告及加刑的處理。陳皓傑案並區分串謀詐騙與洗錢罪的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罪判刑;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分別為42、45、32及3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54個月,再因犯案時年輕扣減3個月,最終監禁51個月。被告須就另一宗藏毒案重新判刑。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電話騙案針對長者及具有組織性的特徵,通常須採取嚴厲刑罰。年輕及初犯並不必然支持非監禁處分;同級法院未經上訴確認的判刑個案,對量刑沒有約束力或實質指導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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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按照有組織的Telegram群組指示,向多名長者收取及轉交騙款,罪行嚴重,最終判處監禁51個月。

Q.年輕初犯可否判入勞教中心而不用坐牢?
A.

法庭指出,年輕及初犯並不足以抵銷有組織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本案不適合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並判處被告監禁51個月。

Q.替人處理電話騙款是否屬於洗黑錢?
A.

法庭根據被告重複收取並轉交款項、接受群組指示及熟悉犯案安排,推論他知道款項來自騙案,並就相關罪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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