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29/2024
C [2026] HKDC 8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2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胡樂兒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L L
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M 出席人士: 梁栢誠先生,為律政司署理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 M
N 政區 N
李健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
O O
延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1] 及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Q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Q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R R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第一項控罪的交替
S S
控罪)
T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T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U U
V V
-2-
A A
B B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第三項控罪的交替
C 控罪) C
[5] 及 [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D D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E E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第一項控
F 罪的交替控罪) F
G G
-------------------------
H H
判刑理由書
I ------------------------- I
J J
1.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
K K
(a) 控罪一及控罪三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
L L
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M M
159C(6)條與以懲處。
N N
(b) 第五及第六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
O O
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P P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Q Q
2. 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均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R R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是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控方案情撮要
C C
第一項控罪
D D
E 3. 2023 年 7 月 25 日,早上 10:43 ,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一名 E
F
身份不詳的男子來電,聲稱是控方第一證人乾兒子的“岳父”。 F
G G
4. 電話內容要求港幣 10 萬元作投資之用,並且會安排朋友
H “李偉”向控方第一證人收錢。 H
I I
5. 2023 年 7 月 26 日,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收到“岳父”的來
J J
電,要求借貸 6 萬元。
K K
6. 同日下午四時,控方第一證人到達觀塘港鐵站,被告人
L L
及另一名男子聲稱是“李偉”的僱員,代“李偉”收錢。控方第一
M M
證人交出港幣 6 萬元。
N N
7. 控方第一證人把事件告知家人後,騙案被揭發,隨即報
O O
警處理。
P P
Q 控罪三的案情 Q
R R
8. 2023 年 7 月 27 日早上,控方第二證人收到一名身份不詳
S S
的男子來電,告知他的兒子被捕,需要港幣 10 萬元作為保釋金。不
T 久,另一名男子來電,聲稱是律師,兩人商討後,第二證人同意支 T
付港幣 5 萬元。
U U
V V
-4-
A A
B B
C 9. 同日下午 1 時左右,控方第二證人應約,被告人表示代 C
表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收錢,控方第二證人把港幣 5 萬元交給被告
D D
人。
E E
F
控罪五的案情 F
G G
10. 2023 年 7 月 27 日,早上 10 時左右,一名老婦人(91 歲)
H 接到一名身份不詳男子的來電,自稱為她的乾兒子,要求港幣 10 萬 H
I
元保釋金。 I
J J
11. 同日下午,被告人在老婦人住所大廈門外收取金錢1。
K K
控罪六的案情
L L
M M
12. 2023 年 7 月 28 日,老婦人再收到不明人士的來電,對方
N 要求額外 25 萬元保釋金,同日下午,被告人在老婦人住所大廈外, N
向老婦人收取金錢。
O O
P P
13.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兩次向老婦人收取一些東西。
Q Q
R R
S S
T T
1
控罪五
U U
V V
-5-
A A
B B
拘捕及警誡
C C
14. 被告人在 2023 年 7 月 28 日被捕,對於控罪五及控罪六
D D
的事件,在警誡下承認“係我去收錢嘅”。
E E
F
15. 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陳述:— F
G G
(a) “梁成駿”收攬被告人前往“收嘢”;
H H
(b) 2023 年 7 月 26 日,被告人與“梁成駿”在港鐵觀
I I
塘站 A 出口,兩人從一名老翁收下一些東西;
J J
K (c) 2023 年 7 月 27 日,被告人前往慈雲山慈樂邨,從 K
一名老翁收下一些物件,再將物件根據 Telegram
L L
群組的指示,交給另一名成員;
M M
N (d) 2023 年 7 月 27 日,被告人前往老婦人所居住的大 N
廈,收取一個信封,其後再將信封交給 Telegram
O O
群組的另一名成員;
P P
Q (e) 2023 年 7 月 28 日,被告人再次前往老婦人的住所 Q
大廈,收取一件物件,再交給“梁成駿”。
R R
S S
(f) 在事件一及事件二發生後,被告人收取港幣$5,000
T 報酬。 T
U U
V V
-6-
A A
B B
16. 從 Telegram 群組的內容得悉:—
C C
(a) 被告人與“梁成駿”一起工作;
D D
E (b) 被告人的角色,是到指定的地點向被詐騙的長者 E
F
收取金錢。 F
G G
刑事定罪紀錄
H H
17. 被告人在干犯罪行時2,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I I
J J
18. 不過,被告人在 2025 年 10 月,因為干犯藏毒罪3,被判
K 18 個月感化令。 K
L L
被告人背景
M M
N 19. 被告人現年 19 歲,犯案時 17 歲,被告人父親在 2024 年 N
去世。辯方指被告人年少無知,誤交損友,愚蠢地相信,以搵快錢
O O
的方式,希望可以減輕母親的經濟負擔。
P P
Q
20. 被告人在 2025 年 5 月畢業後,立刻找工作,在一間維修 Q
升降機的公司當學徒,由於表現理想,公司承諾,當被告人服刑後
R R
會繼續聘請他作為學徒及支援人員,協助他投入社會。
S S
T T
2
2023 年 7 月
3
犯案日期在 2025 年 8 月(FLCC 2102/2025)
U U
V V
-7-
A A
B B
21. 從 FLCC 2102/2025 的感化主任報告4中顯示,被告人因
C 為本案而情緒困擾,吸食大麻減輕壓力,母親表示,雖然她工作時 C
間長,但是仍然會繼續支持被告人更生。
D D
E E
判刑
F F
22. 本案的兩類控罪,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G G
H 23. 本案是典型的電話騙案,騙徒手法,自稱是受害人的親 H
I
人,尤其是受害人是上了年紀的人士,控方第一證人年約 84 歲,控 I
方第二證人年約 56 歲,第五及第六項控罪的受害人是一名年紀老邁
J J
的婦人(91 歲)。當他們收到騙徒的電話的時候,騙徒使用聲稱為
K K
受害人的親人的關係,令受害人信以為真,便墮入騙徒的陷阱,騙
L 徒因此不勞而獲,輕易取得可觀的金錢。 L
M M
24. 騙徒的行為,令受害人失去積蓄,當受害人發現被騙之
N 時,必定令他們的精神及心靈受創。無數上訴案例皆斥責此等行為 N
O 卑鄙、低劣、缺德及毫無廉恥可言,本席認為完全跌破道德底線。 O
P P
25. 就第一組控罪,即是串謀詐騙控罪,辯方知悉,此等控
Q 罪已有量刑指引,包括:— Q
R R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柯典萍 5定下的量刑指
S S
引為 4 年監禁。
T T
4
報告於 2025 年 10 月撰寫
5
U CACC 453/2009 U
V V
-8-
A A
B B
C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6,同樣指出電話騙案較 C
一般的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監
D D
禁,即是 4 年量刑為基準。
E E
F
(c)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7,上訴庭同樣確認合適的量 F
刑基準是 4 年監禁8。
G G
H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陸子謙 9 ,申請人案發時 18 H
I
歲,判刑時 19 歲,上訴庭確認原審法官採納 4 年 I
為量刑起點,以及控方申請加刑,再加 1/3 的幅
J J
度。
K K
L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10,原審法官採納 4 年 L
為量刑基準,加刑 50%。在上訴的判詞中第 21 段
M M
的判詞表示,“案件的嚴重性反映在把量刑基準
N 往上調,而非在加刑幅度上。”“以本案所犯的 N
O 嚴重性,就算把 4 年的量刑起點調高半年,也屬無 O
可厚非。”
P P
Q Q
R R
S S
6
CACC 367/2009
7
T CAAR 1/2024 T
8
判詞第 28 段
9
CACC 130/2024
10
U CACC 135/2024 U
V V
-9-
A A
B B
26. 縱使辯方知道以上案例,還是在原審時代表 陸子謙 一案
C 的大律師,卻偏偏沒有呈遞有關案例,只是今天在開庭前的半小 C
時,呈交洪永俊一案。
D D
E E
27. 在首次呈交的陳詞文件中,引用多宗區域法院的案例,
F 例如:— F
G G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應嘉麒 - 判被告人入勞教中
11
H H
心。
I I
(b) HKSAR v Lam Ching Hei12 - 被告人被判入更新中心
J J
13
。
K K
L
28. 辯方明白同級法院的判刑案件,對本席並沒有約束力。 L
其實在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14,判詞第 27 段指出: —
M M
N “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沒有什麼 N
類型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
O 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 O
P 29. 另外,上訴庭在陳皓傑一案中指出,原審法官採納 24 個 P
Q
月為量刑起點犯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 Q
R R
S S
11
T DCCC 860/2009 T
12
DCCC 817/2010
13
Rehabilitation Centre
14
U [2022] HKCA 1328 U
V V
- 10 -
A A
B B
30. 因此,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此
C 等刑期,相比 4 年的監禁,除了刑期明顯過輕之外,也沒有特別因 C
素偏離 4 年指引,明顯是不適合的刑期,還有法庭亦不能處理加刑
D D
的申請。因為被告人的年紀而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
E E
除了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同時又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令騙
F 徒繼續招攬年青人犯案。 F
G G
31. 上訴法庭在梁耀輝 案中指出:— 15
H H
I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 I
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
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
J J
K 32. 而且在洪永俊案中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 K
重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
L L
者亦各司其職,有計劃行事。在這類案件中,欺詐的金額未必很
M M
大,但可能是受害人的大部份或畢生積蓄。
N N
33. 求情時,本席明確表示不會考慮有關報告,除了免卻被
O O
告人有錯誤的期待之外,也因為本案的案情,實屬嚴重:—
P P
Q (a) 被告人在 3 天內,干犯四項控罪:— Q
R R
控罪 日期 犯案詳情
第一項控罪 2023 年 7 月 26 日 與梁成駿向第一證人收取 6 萬元
S S
騙款
T T
15
U CACC 100/2014 U
V V
- 11 -
A A
B 第三項控罪 2023 年 7 月 27 日 被告人在當天下午 1 時到慈雲山 B
下午 1 時 向第二證人收取 5 萬元騙款
C 第五項控罪 2023 年 7 月 27 日 被告人完成了在慈雲山收取 5 萬 C
下午 3 時 17 分 元的款項後,便立刻前往尖沙咀
D 的君臨天下,在下午 3:17 向老婦 D
人收取 10 萬元的騙款。
第六項控罪 2023 年 7 月 28 日 再向老婦人下手,收取 25 萬元的
E E
騙款
F F
(b) 從以上資料可見:被告人除了 3 天干犯四項罪行之
G G
外,在同一天內兩小時內,干犯兩項罪行,還向
H 同一名受害人連續兩天,收取騙款。而被告人在 H
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後收取港幣$5,000 元酬勞。
I I
J J
34. 從 Telegram 的資料顯示:—
K K
(a) 本案涉及多人;
L L
(b) 他們有組織及計劃地犯案;
M M
(c) 各人各司其職;
N N
以達致收取騙款。
O O
P 35. 就洗黑錢控罪而言,上訴法庭在陳皓傑一案引用 香港特 P
Q
別行政區 訴 岺華擴一案關於涉及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和洗黑錢罪 Q
的量刑作出識別,洪永俊的判刑適合於前者,未必適用於後者:—
R R
S “16. 洪永俊案的判刑是基於被告人知悉詐騙罪行的犯案 S
詳情,包括受害人遭人恐嚇 … 受害人在驚慌下向賊人支付
T 數十萬元。亦因為上述因素,上訴法庭認為電話騙案的聚 T
集較低圖騙案更為嚴重,而要採納四年的量刑起點。
U U
V V
- 12 -
A A
B 17. 在洗黑錢案件,某些被告人對和 “洗黑錢” 罪行有關 B
的可供訴罪行不知情或只有一些片面或粗略的理解,某些
C 被告人即使沒有參與有關的可供訴罪行,但他們可能對該 C
些罪有詳細的認知及了解,亦知悉他們的洗黑錢行為會造
D 成的不良後果,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法庭須將上述因素考 D
慮在內。”
E E
36. 被告人知悉第一第三項控罪的金錢是來自 騙款,在
F F
Telegram 的群組中,接受指示,與“梁成駿”一起工作到指定地點
G 向受詐騙的長者收取金錢,犯案手法由被告人向受害人收取金錢。 G
重要的是被告人在第五及第六項控罪,以同樣手法收取金錢,被告
H H
人在短短 3 天內干犯罪行,在第六項控罪案情顯示,被告人把收來
I I
的款項,交給“梁成駿”。合理的唯一推論,被告人必然知道老婦
J 人交出的金錢也是騙款,表示被告人知識黑錢的來源,被告人對源 J
K 頭罪案有一程度的認知,並非純粹負責收錢。 K
L L
37. 被告人的罪責在於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
M 因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清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16。 M
N N
38. 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17及 HKSAR v Boma18的判
O O
詞已列明一系列的判刑因素。
P P
39. 第五項控罪,涉及金額 10 萬元,第六項控罪,涉及金額
Q Q
25 萬元,涉及同一名受害人,連續 2 天干犯罪行。
R R
S 40. 另外,控方提出加刑的申請。 S
T 16
HKSAR v 許有益 判詞第 9 段 T
17
[2010] 5 HKLRD 536 第 9 段
18
[2012] 2 HKLRD 33 第 40 段
U U
V V
- 13 -
A A
B B
C 41.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 455 章第 27(2)條,就兩項 C
控罪向法庭申請加刑,同時呈交鄭思為總督察在 2025 年 12 月 5 日的
D D
報告,該報告顯示的數據“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中數”由 2024 年
E E
1,153 宗,增至 2025 年 11 月底的 1,677 宗,金錢損失則由 7,900 萬元
F 增至 1 億 200 萬元。 F
G G
42. 有關數據顯示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仍然猖獗。
H H
I
43.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申請。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認為加 I
刑福度定於 1/3 是合理的。
J J
K 44. 基於上述分析 K
L L
本席下令:—
M M
N 控罪 量刑起點 1/3 扣減 加刑 1/3 總刑期 N
第一項控罪 4年 32 個月 10 個月19 42 個月
O O
第三項控罪 4 年 3 個月 34 個月 11 個月 19 45 個月
第五控控罪 3年 2年 8 個月 32 個月
P P
第六項控罪 3 年 3 個月 26 個月 8 個月 19 34 個月
Q Q
45. 基於數罪並罰原則,本席下令第一、第五及第六項控
R R
罪,每項控罪的 3 個月,合共 9 個月,與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
S 期為 54 個月。 S
T T
19
下調至整數
U U
V V
- 14 -
A A
B B
46. 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的年紀,酌情減刑 3 個月,被
C 告人需服刑 51 月20 。 C
D D
47. 最後,被告人需重返粉嶺法庭就 FL 2102/2025 重新判
E E
刑。
F F
G G
H ( 周燕珠 )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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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U 54 - 3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