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雅衍
被告人黃雅衍為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承認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2020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人向喬裝警員兜售「豬肉」,被告人其後帶同含1.43克冰毒的毒品交給警員,收取1,000元。2020年12月30日,二人再次合作,被告人交付三包共含4.23克冰毒的毒品,收取2,700元。兩次交易共涉及5.66克冰毒。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有多項刑事紀錄及三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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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雅衍為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承認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2020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人向喬裝警員兜售「豬肉」,被告人其後帶同含1.43克冰毒的毒品交給警員,收取1,000元。2020年12月30日,二人再次合作,被告人交付三包共含4.23克冰毒的毒品,收取2,700元。兩次交易共涉及5.66克冰毒。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有多項刑事紀錄及三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
被告姚貴南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6月15日至9月19日期間,與李欧梅串謀透過香港建輝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戶口處理合共1,755,184.77美元及104,135.52歐羅。被告以自己名義成立公司、開立公司戶口並成為唯一簽字人,其後容許他人使用戶口及提取餘款。被告否認控罪,辯稱只是協助朋友及天信轉讓公司作合法商業用途。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導致女子賣淫罪,案發於2012年4月1日至9月27日。被告人透過內地娼妓介紹人安排女子來港,挑選及接待她們,為她們拍照並在網上刊登廣告,再安排酒店房間及接聽嫖客電話。他控制十六名女子,並從交易中獲利約六十萬至九十萬元。警方行動後,他於保釋期間潛逃內地,至2023年7月25日才返港自首。
被告人馮希文面對25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他承認其中16項,其餘9項控罪存檔,未經許可不得再提出。犯罪涉及在食肆、超級市場及渡輪偷拍女性,以及在任教的學校偷拍女教師和中四、中五學生。部分行為使用手提電話,另有一次將攝錄裝置藏在背囊附近,並以工作理由誘使女教師靠近。被告人39歲,任職教師,沒有刑事紀錄,承認罪行並配合調查。
被告 Mohammed Khan Shamim 對兩項罪名認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根據第101(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兩罪於2019年5月25日在九龍油麻地發生。警方在旺角南京街一間旅舍301室搜出多個袋,內有628張面值500港元的偽鈔,以及一把紙張切割器。被告承認知悉或相信紙幣為偽製品,並承認切割器擬用於製造日後流通的偽鈔。
被告人與X相識後,於2023年5月15日在住所與X性交,並在X不知情下預先設置攝錄機偷拍兩人的私密行為。事後,被告人向X傳送私密相片,要求她支付港幣200,000元,否則將發布裸照及影片。X拒絕付款後,被告人在兩個月內持續要求付款,並於7月18日向X前夫Y發送八張相片及一段影片。警方其後在被告人住所搜出攝錄設備及記憶卡。被告人承認窺淫、勒索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三項控罪。
被告鄧兆雄承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傷人。案件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事件。當晚,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暴力衝突,白衣人持木棍、藤條及其他物件,在大堂、付費區、月台及列車車廂內追打及威嚇人士,多名市民受傷。鄧先生身在白衣人群中,曾挑釁及威嚇黑衣人、示意同伴進入付費區、持藤條襲擊男子、追趕黑衣人至月台,並在車廂外威嚇乘客。
被告人楊志立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2023年9月28日凌晨,他在牛頭角上邨一幢多層住宅大廈18樓垃圾房,以打火機點燃垃圾箱內的膠袋後離開,垃圾箱着火並由保安員及時撲滅。被告其後向警方作出招認及交出打火機。他有24項涉及8次定罪的紀錄,並有輕度智障、抑鬱病歷及未依時服藥的情況。
被告鄭嘉輝於2023年7月9日清晨在洪水橋被警員截停,警員在其褲袋內發現11張面額500港元的偽製銀行紙幣,總值5,500港元。偽鈔印有「練功券」、「票樣」及禁止流通等字樣,檢驗後證實為偽鈔。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道鈔票屬偽製品,並曾想把偽鈔混入真鈔一同使用。他承認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
本案涉及貸款騙案及處理犯罪得益。第一被告於2016年成立公司、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九名受害人以申請低息貸款為名,向公司支付合共逾590萬元,卻未獲貸款。公司其後停業,戶口並簽出九張支票,將逾535萬元支付給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再從戶口提取合共逾535萬元交給其男友。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罪成;第四被告承認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
本案涉及兩宗獨立但相關的刑事案件,被告鄧棨然在兩案中均認罪。第一宗案件(DCCC 323/2020)指控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住宅大廈內管有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警方在涉案單位發現了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足以製造16枚汽油彈,並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同夥有計劃、有分工地籌備製造及使用汽油彈。第二宗案件(DCCC 1236/2023)指控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與他人合謀妨礙司法公正,協助包括自己在內的12名人士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逃避警方調查或刑事檢控。被告在第一宗案件被捕保釋後,積極參與策劃和執行潛逃計劃,包括購買快艇、安排訓練和物資。
本案涉及兩宗獨立但相關的刑事案件,被告鄧棨然在兩案中均認罪。第一宗案件(DCCC 323/2020)指控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住宅大廈內管有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警方在涉案單位發現了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足以製造16枚汽油彈,並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同夥有計劃、有分工地籌備製造及使用汽油彈。第二宗案件(DCCC 1236/2023)指控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與他人合謀妨礙司法公正,協助包括自己在內的12名人士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逃避警方調查或刑事檢控。被告在第一宗案件被捕保釋後,積極參與策劃和執行潛逃計劃,包括購買快艇、安排訓練和物資。
兩名被告人承認於2022年12月28日,在旺角兩間蘇寧店舖使用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及Apple Pay,購買或企圖購買多部iPhone。第一被告人另承認以未經授權信用卡為八達通卡充值,涉及兩項欺詐罪。第二被告人負責接收及轉交涉案電話,並按指示安排第一被告人刷卡購物,從中收取報酬。警方其後拘捕兩人,已購電話全部尋回,店舖沒有實質損失。
被告人林逸朗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案情涉及電話騙案。2023年3月9日,他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事主忻深牡虛假表示其兒子需要港幣290,000元才可獲釋,誘使事主交付款項。被告先成功取得港幣90,000元,後在企圖再取得港幣200,000元時被埋伏警員拘捕。他承認案情撮要所載事實,並無刑事紀錄。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串謀詐騙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各被告為該公司的經理或代理人,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安排由親友名義申請保單,並在申請表虛報財務顧問身份,使AXA批出十份保單及支付佣金、花紅和管理獎金。D1為主要策劃者,D2及D4協助借名、提交虛假資料、支付保費或提供銀行戶口。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及在南丫島非法砍伐及盜取土沉香。2023年2月及3月期間,兩人多次前往南丫島,警方在其身上發現勞工手套及磨刀石,並從電話相片、微信訊息、八達通紀錄及閉路電視片段取得證據。第二被告手套上的木屑源自一棵特定土沉香;相片亦顯示兩人曾拍攝砍伐木材及木板。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適時認罪。
被告項梓峰案發時18歲,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案發當日,一名89歲婦人遭電話騙徒冒充孫兒,誤信須支付保釋金,攜帶港幣120,000元到屯門交款。被告按一名男子指示到場收取款項,並獲承諾報酬港幣900元。其後騙局揭發,被告被捕並作出警誡陳述,承認收取現金及棄置涉案衣物。串謀詐騙控罪獲控方存檔。
被告黃煡聰(又名 John Joseph)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控方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以香港獨立黨主席名義,與他人管理六個網上平台,發布或促成發布四十二則鼓吹香港獨立、外國干預及暴力的帖文。多個平台有數百至數千名追隨者。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法院遂進行判刑。
被告受聘為兩個家庭的私人英語導師,在兩名兒童X及Y各自的住所授課期間作出七項猥褻行為。X於案發時年約六至八歲,被告多次在她面前自慰,並將精液沾在她的手、腳或衣物上,又要求她觸摸其陰莖及不得向他人披露。Y年約七歲,被告兩度牽引其手或腳觸摸裸露的陰莖。兩名兒童其後向母親透露事件,被告於2023年2月27日被捕,並承認全部七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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