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逸朗案 DCCC754/2023

電話騙取款項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感化18個月
被告判感化18個月並須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16/4/2024[2024] HKDC 6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逸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逸朗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案情涉及電話騙案。2023年3月9日,他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事主忻深牡虛假表示其兒子需要港幣290,000元才可獲釋,誘使事主交付款項。被告先成功取得港幣90,000元,後在企圖再取得港幣200,000元時被埋伏警員拘捕。他承認案情撮要所載事實,並無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電話騙案通常起刑點和案件上升趨勢是否需要加刑。控方要求依循一般起刑原則並考慮加刑;辯方對四年起刑點及加刑因素沒有爭議,惟案件須按被告年齡、背景及更生前景處理。

判決理由

判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 須同時考慮罪行嚴重性、阻嚇需要及被告個人情況。法庭接納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四年為起刑點,且案件有上升趨勢可支持加刑。然而,被告年幼、沒有刑事紀錄,且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綜合報告後建議感化,顯示感化處分較有利於其更生。因此,法庭認為毋須採取監禁,改判感化並附帶賠償條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認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四年作為起刑點。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處理普通法串謀詐騙罪的刑罰,但判刑結果取決於本案個人及更生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感化18個月,期間須遵守相關條件;另須完整賠償事主港幣90,000元,款項由保釋金扣除。案件沒有判處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起刑點,年幼、無刑事紀錄及正面的更生報告仍可支持非監禁處分。判刑前取得適當的青少年罪犯評議會及社會背景報告,對判刑裁量具有重要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通常會判多少年?
A.

法庭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四年為起刑點,案件上升趨勢亦可能導致加刑;但本案因被告年幼、無刑事紀錄及報告正面,最終判感化18個月。

Q.沒有案底可以不坐牢嗎?
A.

沒有刑事紀錄本身並不保證免監禁,但可與年齡及更生報告一併考慮。本案被告年幼且報告正面,法庭因此選擇感化而非監禁。

Q.電話騙案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
A.

法庭可在判刑時命令賠償受害人。本案命令被告完整賠償港幣90,000元,並由保釋金扣除;同時判處感化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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