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輝案 DCCC890/2023
安排女子賣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導致女子賣淫罪,案發於2012年4月1日至9月27日。被告人透過內地娼妓介紹人安排女子來港,挑選及接待她們,為她們拍照並在網上刊登廣告,再安排酒店房間及接聽嫖客電話。他控制十六名女子,並從交易中獲利約六十萬至九十萬元。警方行動後,他於保釋期間潛逃內地,至2023年7月25日才返港自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導致女子賣淫罪的量刑起點、跨境及控制十六名女子等加重因素,以及被告承認控罪應獲多少認罪折扣。控方主張潛逃應削減慣常折扣;辯方則強調女子自願參與、沒有威迫利誘、安排不複雜及被告家庭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最高刑罰十年,並與相關控制賣淫案例比較,認為本罪嚴重性相對較低。雖然女子自願、持有效證件入境,且沒有威迫利誘或複雜安排,但跨境犯罪及同時控制十六名女子仍屬重要加重情節,故以十八個月為量刑基準。關於認罪折扣,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判例,認為保釋期間潛逃會妨礙司法,不論是警方或法庭保釋均須考慮;被告長期潛逃但最終自首,折扣定為百分之二十二,扣減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Fong Yuk Choi & Ors,參考控制賣淫罪的監禁刑期;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Au Chun Foo,說明潛逃可削減慣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並引用 HKSAR v Kwok Shiu To,支持長期違反保釋後只給較低折扣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即時監禁十四個月。法庭以十八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給予四個月折扣;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保釋期間潛逃會影響認罪折扣,且警方保釋期間的潛逃與法庭保釋期間的潛逃同樣可被考慮。最終自首可減輕但不會完全消除潛逃造成的司法後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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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女子來港賣淫通常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控制十六名女子、跨境安排及沒有威迫利誘等因素,以十八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四個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十四個月。
Q.保釋期間潛逃會否影響認罪減刑?
會。法庭認為不論是警方保釋或法庭保釋期間潛逃,均會妨礙司法程序;本案因被告長期潛逃,認罪折扣減至百分之二十二。
Q.女子自願賣淫會否令安排者免於監禁?
不會。法庭接納女子自願參與且沒有受到威迫,但被告仍涉及跨境安排及控制十六名女子,故仍以監禁為適當刑罰,判處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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