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415/2023

持有偽鈔及切割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1個月12日
兩罪同期執行,判囚11個月12日
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22/4/2024[2024] HKDC 6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hammed Khan Sham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Mohammed Khan Shamim 對兩項罪名認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根據第101(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兩罪於2019年5月25日在九龍油麻地發生。警方在旺角南京街一間旅舍301室搜出多個袋,內有628張面值500港元的偽鈔,以及一把紙張切割器。被告承認知悉或相信紙幣為偽製品,並承認切割器擬用於製造日後流通的偽鈔。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兩項偽造貨幣相關罪行的起點刑期;被告持有香港身分證明文件(Form 8)是否屬加刑因素;認罪折扣、案件延誤及18個月18日行政拘留應如何影響刑期;兩項刑罰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罪均屬嚴重罪行,法定最高刑為監禁14年,但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起點刑期須考慮偽鈔面值、製作精密程度及是否已被使用;物料及器具罪則考慮器具的精密程度。第一罪涉及大量但質素低劣的偽鈔,起點為42個月;第二罪因僅涉及紙張切割器,起點為27個月。被告的Form 8身分使兩罪各增加6個月,其後因延誤各扣減3個月,再給予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法庭並酌情扣除可歸因於本案的行政拘留期,認為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應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指出,上訴法院曾將持有Form 8視為量刑時的加刑因素,但判決沒有列出相關案例名稱或引文。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及第101(1)條,以及一般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罪判監11個月12日,第二罪判監1個月12日;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11個月12日。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在沒有量刑指引時,法庭會按偽鈔數量、面值、製作質素及器具性質訂定起點。及早認罪、案件延誤及可歸因於案件的行政拘留均可減刑,而同一事件產生的刑罰可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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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大量偽鈔會被判監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偽鈔數量、面值、製作質素及是否曾使用。本案涉及628張低質素偽鈔,第一罪經各項扣減後判監11個月12日。

Q.及早認罪如何影響偽鈔罪刑期?
A.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本案兩項罪名均適用該折扣,另因案件延誤及行政拘留獲得進一步扣減。

Q.同一事件的兩項偽鈔罪會否同期執行?
A.

如兩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法庭可命令刑罰同期執行。本案第二罪判監1個月12日,與第一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1個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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