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 Wo & Ors DCCC16/2022
替人轉移保單佣金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a Wo、Lam Tsz Him、Tsang Tsz L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串謀詐騙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各被告為該公司的經理或代理人,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安排由親友名義申請保單,並在申請表虛報財務顧問身份,使AXA批出十份保單及支付佣金、花紅和管理獎金。D1為主要策劃者,D2及D4協助借名、提交虛假資料、支付保費或提供銀行戶口。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三名被告是否參與串謀詐騙,以及判刑時應如何評估各人的角色、經濟損失、僱主信任的違反和詐騙計劃的複雜程度。控方強調計劃具規模及高度策劃;辯方則主張角色較小、實際利益有限、案發已久及被告背景良好。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刑罰須按個案事實決定,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判刑時,AXA的實際損失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主要犯罪性在於被告違反僱主信任,以及有六人、十份保單、四名保單持有人和近三年的精密協調計劃。法院先以三年監禁作整體起點,再按各被告角色調整,並因承認大量文件而各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指出本罪沒有既定判刑指引,須按個案處理。辯方引用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2010] 6 HKC 249,及 HKSAR v Lai Wai Ho、HKSAR v Ma Ka Chun Simon、HKSAR v Tong Kam Sun & anor 作判刑參考;法院並未將其視為拘束性標準。
裁決與命令
D1 Chan Ka Wo 被判監禁34個月;D2 Lam Tsz Him 被判監禁25個月;D4 Tsang Tsz Long 被判監禁28個月。三人均為經審訊定罪,法院沒有因其良好背景作重大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詐騙的判刑重點不只在實際金錢損失,也包括對僱主信任的破壞、計劃的精密程度及被告在其中的角色。法院以三年監禁為一般起點,再作個別調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轉移保單佣金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轉移保單涉及精密計劃及違反僱主信任,並按各人角色判刑。本案D1判監34個月、D2判監25個月、D4判監28個月。
Q.實際損失不大會否避免監禁?
不一定。法院指出實際經濟損失只是判刑因素之一,還須考慮詐騙計劃的精密程度及對僱主信任的破壞;本案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串謀詐騙罪有固定判刑指引嗎?
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每宗案件須按事實處理。本案以三年監禁為一般起點,再按各被告角色及兩個月扣減作出判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