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 Wo & Ors DCCC16/2022

替人轉移保單佣金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4個月;D2 監禁25個月;D4 監禁28個月
三名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Lee14/4/2024[2024] HKDC 5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a Wo、Lam Tsz Him、Tsang Tsz L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串謀詐騙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各被告為該公司的經理或代理人,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安排由親友名義申請保單,並在申請表虛報財務顧問身份,使AXA批出十份保單及支付佣金、花紅和管理獎金。D1為主要策劃者,D2及D4協助借名、提交虛假資料、支付保費或提供銀行戶口。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三名被告是否參與串謀詐騙,以及判刑時應如何評估各人的角色、經濟損失、僱主信任的違反和詐騙計劃的複雜程度。控方強調計劃具規模及高度策劃;辯方則主張角色較小、實際利益有限、案發已久及被告背景良好。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刑罰須按個案事實決定,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判刑時,AXA的實際損失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主要犯罪性在於被告違反僱主信任,以及有六人、十份保單、四名保單持有人和近三年的精密協調計劃。法院先以三年監禁作整體起點,再按各被告角色調整,並因承認大量文件而各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指出本罪沒有既定判刑指引,須按個案處理。辯方引用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2010] 6 HKC 249,及 HKSAR v Lai Wai Ho、HKSAR v Ma Ka Chun Simon、HKSAR v Tong Kam Sun & anor 作判刑參考;法院並未將其視為拘束性標準。

裁決與命令

D1 Chan Ka Wo 被判監禁34個月;D2 Lam Tsz Him 被判監禁25個月;D4 Tsang Tsz Long 被判監禁28個月。三人均為經審訊定罪,法院沒有因其良好背景作重大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詐騙的判刑重點不只在實際金錢損失,也包括對僱主信任的破壞、計劃的精密程度及被告在其中的角色。法院以三年監禁為一般起點,再作個別調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轉移保單佣金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轉移保單涉及精密計劃及違反僱主信任,並按各人角色判刑。本案D1判監34個月、D2判監25個月、D4判監28個月。

Q.實際損失不大會否避免監禁?
A.

不一定。法院指出實際經濟損失只是判刑因素之一,還須考慮詐騙計劃的精密程度及對僱主信任的破壞;本案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串謀詐騙罪有固定判刑指引嗎?
A.

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每宗案件須按事實處理。本案以三年監禁為一般起點,再按各被告角色及兩個月扣減作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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