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梓峰案 DCCC1199/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以促進更生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1/4/2024[2024] HKDC 4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項梓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項梓峰案發時18歲,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案發當日,一名89歲婦人遭電話騙徒冒充孫兒,誤信須支付保釋金,攜帶港幣120,000元到屯門交款。被告按一名男子指示到場收取款項,並獲承諾報酬港幣900元。其後騙局揭發,被告被捕並作出警誡陳述,承認收取現金及棄置涉案衣物。串謀詐騙控罪獲控方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及有組織犯罪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被告年輕、認罪、悔意、自首和受人利用等因素,是否適合以教導所而非即時監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量刑主要看涉案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報酬,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上游罪行、組織性及犯案時間。涉案金額為港幣120,000元,若以即時監禁計算,基準刑為兩年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0個月,再因有組織犯罪加刑50%,即30個月。惟被告案發時18歲、無前科、參與程度有限,報告認為教導所較適合。依據教導所判刑指引,法庭須平衡罪行嚴重性與社會懲罰需要,以及年輕犯人的更生機會,遂認定教導所處置合理而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處理加刑通知書及加刑幅度;並引用洪永俊案、許有益案及雲國強案,說明電話騙案及洗黑錢的量刑原則,以及 Wong Chun Cheong 案確立教導所判刑須兼顧懲罰與更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串謀詐騙控罪存檔。法庭認為教導所較即時監禁適合,遂命令被告進入教導所。判刑理由未列出罰款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年輕被告即使涉及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仍可因年齡、有限參與及更生前景而判入教導所。教導所一般拘留約18個月,最長3年,另有釋放後3年監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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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甚麼刑罰?
A.

法庭認為收取港幣120,000元涉及洗黑錢,原本即時監禁基準為30個月;但考慮被告年輕、認罪及參與有限,最終判入教導所。

Q.洗黑錢罪是否只看被告賺取多少錢?
A.

不是。量刑主要看被處理的黑錢金額,也會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上游罪行及組織性;本案法庭以港幣120,000元作重要考慮。

Q.十八歲犯洗黑錢罪可以判入教導所嗎?
A.

可以,但須衡量罪行嚴重性、個人背景及更生可能性。本案被告案發時18歲,報告認為教導所較適合,法庭因此作出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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