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棨然案 DCCC323/2020

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被告藏危險品及妨礙司法,判囚46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6/4/2024[2024] HKDC 597
合併案件:DCCC1236/2023DCCC323/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棨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獨立但相關的刑事案件,被告鄧棨然在兩案中均認罪。第一宗案件(DCCC 323/2020)指控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住宅大廈內管有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警方在涉案單位發現了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足以製造16枚汽油彈,並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同夥有計劃、有分工地籌備製造及使用汽油彈。第二宗案件(DCCC 1236/2023)指控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與他人合謀妨礙司法公正,協助包括自己在內的12名人士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逃避警方調查或刑事檢控。被告在第一宗案件被捕保釋後,積極參與策劃和執行潛逃計劃,包括購買快艇、安排訓練和物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兩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妨礙司法公正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對被告進行量刑。控方強調被告行為的嚴重性、有預謀性及其在犯罪中的主導角色。辯方則提出被告的個人背景、初犯身份以及在中國內地已服刑的因素,請求法庭輕判。法庭需要考慮如何平衡這些因素,並參考同類案件的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對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認為被告在計劃中扮演主導角色,且涉案物品極為危險,故採納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出被告在被捕保釋後再次犯案,且在潛逃計劃中亦是主導者,因此判處18個月監禁。法官強調,雖然兩案有關聯,但屬獨立罪行,且被告在內地服刑是因觸犯內地法律,與香港的刑責無關,故不予扣減。最終,法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達到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涉及管有汽油彈或相關物品的區域法院案例作為量刑參考,包括:

  • HKSAR v Chan Kwok Ching [2021] HKCA 488, CACC 97/2020
  • HKSAR v Chan Chun Fai, Kelvin [2020] HKDC 85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輝與其他人 [2021] HKDC 1039, DCCC97/2020
  • HKSAR v Lo Chun Hei [2021] HKDC 292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禮滔 [2021] HKDC 557 這些案例的量刑基數介乎40至57個月監禁,為法官確定本案量刑基數提供了指引。法官亦參考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以確保量刑一致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鄧棨然就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對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量刑基數為51個月監禁,因認罪減至34個月。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基數為18個月監禁,因認罪減至12個月。法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社會運動背景下,涉及製造和使用危險物品的罪行將被嚴肅處理,法庭會考慮犯罪的預謀性、被告的主導角色以及對公共秩序的潛在危害。此外,妨礙司法公正,特別是協助他人潛逃以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亦會受到嚴懲。法庭明確指出,被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服刑,不會自動減免其在香港所犯罪行的刑期,因為兩者性質不同且司法制度獨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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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汽油彈材料會被判監多久?
A.

本案中,被告因管有汽油彈材料意圖損壞財產,量刑基數為51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34個月。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預謀程度及物品危險性。

Q.協助他人潛逃以逃避法律責任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本案中,被告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協助他人潛逃,量刑基數為18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12個月。法庭會考慮被告的主導角色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Q.在內地服刑會否影響香港的判刑?
A.

法庭裁定,被告在內地因觸犯內地法律而服刑,與其在香港所犯罪行性質不同,司法制度亦獨立,因此不會因此扣減在香港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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