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立案 DCCC1208/2023

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年9個月
縱火罪成,判囚一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8/4/2024[2024] HKDC 6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志立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2023年9月28日凌晨,他在牛頭角上邨一幢多層住宅大廈18樓垃圾房,以打火機點燃垃圾箱內的膠袋後離開,垃圾箱着火並由保安員及時撲滅。被告其後向警方作出招認及交出打火機。他有24項涉及8次定罪的紀錄,並有輕度智障、抑鬱病歷及未依時服藥的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如何反映住宅大廈深夜縱火對生命安全的潛在危險,以及被告的智障、精神健康狀況、認罪和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請求採用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主張罪行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縱火罪雖然嚴重,但案件情節差異很大,不宜訂立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住宅大廈在深夜發生火警可能造成災難性後果;本案被告攜帶打火機到較低樓層縱火,具一定計劃,罪行情節嚴重。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年,再因輕度智障令其罪責低於一般人士而扣減3個月。過往定罪不涉及縱火且距今已有4年,故不作加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律政司司長 訴 N L T及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並指出各案背景不同,不能直接比照。法庭亦參考HKSAR v Lo Po Tak,認為本案對住戶人身安全的威脅較其涉及的罪行嚴重,但被告屬縱火初犯且合作認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即時監禁1年9個月。刑罰已包括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因輕度智障而作出的額外3個月減刑。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住宅大廈縱火即使實際損毀有限,仍可能因生命安全風險而須判處監禁。智障可降低罪責並帶來減刑,但若被告明知未依時服藥而削弱自我控制能力,該因素不必然值得同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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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垃圾房縱火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深夜縱火可能危及大量住戶生命,即使實際損毀有限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最終被判即時監禁一年九個月。

Q.智障會否令縱火刑罰減輕?
A.

輕度智障如降低被告的罪責,可成為減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額外扣減三個月,但仍認為住宅大廈縱火須判監禁。

Q.縱火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被告在調查階段已合作並適時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三年量刑起點減至兩年,再因智障扣減三個月,判囚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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