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輝案 DCCC1111/2023

管有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十個月
被告因管有偽鈔判監一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8/4/2024[2024] HKDC 6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鄭嘉輝於2023年7月9日清晨在洪水橋被警員截停,警員在其褲袋內發現11張面額500港元的偽製銀行紙幣,總值5,500港元。偽鈔印有「練功券」、「票樣」及禁止流通等字樣,檢驗後證實為偽鈔。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道鈔票屬偽製品,並曾想把偽鈔混入真鈔一同使用。他承認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偽鈔保管或控制罪的適當刑罰。法庭須評估偽鈔的數量、面額、總值及像真度,並考慮被告在另一宗盜竊案的擔保期間犯案、過往定罪、坦白認罪及悔意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所述原則,認為管有或行使偽鈔會損害金融市場,並使市民及商戶蒙受損失;刑罰須按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釐定。涉案11張偽鈔總值5,500港元,但因印有明顯字句、全部鈔票號碼相同,像真度及實際流通能力較低,故以兩年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在盜竊案擔保期間犯案,刑期上調一個月至兩年九個月;其後因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一年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及第100(1)條顯示偽鈔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案指出,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是主要量刑因素。HKSAR v Li Tsz Chung及HKSAR v Leung Wai Han均採用兩年半量刑基準,協助法庭評估本案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兩年八個月為起點,加刑一個月後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一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偽鈔案件即使偽鈔像真度低,仍屬嚴重罪行;數量及總值是重要客觀因素。擔保期間再犯可導致加刑,而坦白認罪通常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管有偽造港幣會判囚多久?
A.

刑罰取決於偽鈔數量、總值及像真度等因素。本案被告管有11張面額500港元的偽鈔,最終被判監禁一年十個月。

Q.偽鈔印有明顯字樣會否減輕刑罰?
A.

明顯字樣及相同鈔票號碼可顯示偽鈔像真度較低,影響量刑起點,但不會令罪行失去嚴重性。本案起點為兩年八個月。

Q.在另一案件擔保期間再犯會如何判刑?
A.

在擔保期間再犯是加重因素。本案被告在盜竊案擔保期間犯案,法庭在兩年八個月起點上加刑一個月,認罪後判監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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