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車鴻彪
被告人與受害人X為朋友。2023年5月,被告人邀請X到其住所性交,並在X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預先安裝在枱底的攝錄機偷拍私密影像。事後,被告人向X發送相片並威脅若不支付港幣200,000元,將發布其裸照及私密影片。在隨後兩個月內,被告人持續要求付款。最終,被告人將影像發送給X的前夫Y,導致案件被舉報。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1) 窺淫 (Voyeurism);(2) 勒索 (Blackmail);(3) 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辯方主張三項控罪的犯事行為及心態已包含在勒索罪中,請求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被告人的預謀行為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壓力。
法官在量刑時引用 HKSAR v Fong King Choi [2020] 2 HKC 219 關於勒索罪的考慮因素,包括索取金額、手段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官認為被告人預先設置設備、違反信任及持續施壓屬嚴重加刑因素。關於刑期執行,法官認定窺淫與勒索有極大相關連性,可同期執行;但發布私密影像雖為勒索手段,卻是獨立控罪,應部分分期執行以符合總量刑原則。
HKSAR v Fong King Choi [2020] 2 HKC 219:用於分析勒索罪的量刑基準,包括索取款項性質、是否單獨行事及對受害人的影響。
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處:控罪(一)監禁6個月;控罪(二)監禁16個月;控罪(三)監禁12個月。控罪(一)與(二)同期執行,控罪(三)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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