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雅衍案 DCCC366/2023

販運冰毒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兩項串謀販毒罪總刑期為監禁44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5/4/2024[2024] HKDC 8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雅衍(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雅衍為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承認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2020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人向喬裝警員兜售「豬肉」,被告人其後帶同含1.43克冰毒的毒品交給警員,收取1,000元。2020年12月30日,二人再次合作,被告人交付三包共含4.23克冰毒的毒品,收取2,700元。兩次交易共涉及5.66克冰毒。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有多項刑事紀錄及三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量刑。法庭須考慮涉案冰毒數量、被告人與同黨的分工、兩次交易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加刑因素,並評估認罪扣減及過往紀錄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第4(3)及第3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處理案件。販運10克以內冰毒的判刑指引為3至7年。法庭認為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分工合作,在12天內兩次販運共5.66克冰毒,整體基本量刑基準不得少於5年6個月;但按每項控罪分別訂定3年6個月及4年9個月的量刑起點,並考慮其過往紀錄、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後作出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第4(3)及第3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第159C條。判刑時亦採納販運10克以內冰毒的3至7年量刑指引。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一項判監28個月;第二項判監38個月,其中22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多次交易及共同分工會提高串謀販毒的整體刑責;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負擔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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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次合共販運5.66克冰毒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兩項控罪分別判監28個月及38個月,其中2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Q.在保釋期間犯串謀販毒會否加刑?
A.

會。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被視為加刑因素;法庭仍考慮其認罪,但沒有因家庭狀況作進一步減刑。

Q.串謀販毒案件中各人分工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法庭認定第一被告人負責兜售,被告人負責運送及交付毒品,兩人的分工合作提高整體刑責,並成為判刑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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