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亞輝案 DCCC993/2023

非法砍伐沉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兩年六個月;D2: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2/4/2024[2024] HKDC 5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亞輝(第一被告人)及劉傑輝(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及在南丫島非法砍伐及盜取土沉香。2023年2月及3月期間,兩人多次前往南丫島,警方在其身上發現勞工手套及磨刀石,並從電話相片、微信訊息、八達通紀錄及閉路電視片段取得證據。第二被告手套上的木屑源自一棵特定土沉香;相片亦顯示兩人曾拍攝砍伐木材及木板。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適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偷竊受保護土沉香的適當量刑起點、兩人共同犯案及環境損害對刑罰的影響、認罪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加刑申請應否及按何幅度批准。辯方主張案情未完成、未證實實際損害及數量,應低於三年起點並減少加刑;控方則要求按社區損害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未能確定涉案土沉香的數量及價值,但兩名被告共同犯案,且曾多次前往有關地點;結合樹木出現的新近砍伐痕跡及其他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犯案與該樹有關。依據上訴庭對沉香盜竊案件所採三年量刑基準,並考慮保育受保護物種及阻嚇需要,三年起點適用。兩人適時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至兩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疫情後相關罪案增加並造成社區損害,故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及 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所確立的三年量刑基準及百分之二十五加刑幅度;HKSAR v Liao Youguang 廖有光確認偷取、處理或運送沉香在罪責上難作有意義區分。其他區域法院案例則提供較低量刑起點的參考,但未被採納。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串謀偷竊罪成。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兩人各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非法砍伐及處理受保護沉香可採三年量刑基準,並可因社區及保育損害加刑。即使未能證實木材數量及實際損害,共同犯案、多次勘察及保育威脅仍可支持較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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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砍伐土沉香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參考涉及非法砍伐及盜取沉香案件的三年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及社區損害調整。本案兩名被告認罪後仍因加刑各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Q.未能證明砍伐木材數量也會重判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未能確定數量及價值,共同犯案、多次前往現場、樹木有新近砍伐痕跡及保育威脅,仍足以支持三年量刑起點;本案即據此判刑。

Q.認罪後為何仍會因社區損害加刑?
A.

認罪扣減只反映節省審訊時間,並不排除法例所容許的加刑。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相關案件增加及保育損害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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