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AKANOV MAKSIM DCCC662/2023

在家教課堂猥褻兒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三個月
七項兒童猥褻罪合共判囚四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8/4/2024[2024] HKDC 5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RAKANOV MAKS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受聘為兩個家庭的私人英語導師,在兩名兒童X及Y各自的住所授課期間作出七項猥褻行為。X於案發時年約六至八歲,被告多次在她面前自慰,並將精液沾在她的手、腳或衣物上,又要求她觸摸其陰莖及不得向他人披露。Y年約七歲,被告兩度牽引其手或腳觸摸裸露的陰莖。兩名兒童其後向母親透露事件,被告於2023年2月27日被捕,並承認全部七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七項《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46(1)條下、對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量刑。核心問題包括兒童年幼、教師與學生間的信任關係、重複犯案、威嚇保密及受害影響,應如何影響刑罰,以及認罪折扣和整體量刑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兒童性侵案件須具阻嚇性的量刑原則,並重視被告利用導師身份及兒童住所內安全信任環境犯案。兒童年幼、年齡差距大、七項行為涉及兩名兒童、持續期間較長、要求保密及再犯風險中等,均屬加重因素。法院以每項三年監禁為起點,每項加刑四個半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得出每項兩年三個月;其後依整體性原則,除第一項外,其餘六項各連續執行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確認,涉及兒童性侵犯須保護脆弱兒童並施加阻嚇性刑罰。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列出重複犯案及長期行為等加重因素。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指出兒童身份本身是嚴重加重情節,違反信任可造成長期創傷。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七項控罪。法院判處每項兩年三個月監禁,並命令第二至第七項各有四個月連續於第一項執行;總刑期為四年三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兒童性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時,法院如何由起點刑期、加重因素、認罪折扣及整體性原則逐步計算。被告無刑事紀錄、心理狀況及悔意不足以抵銷兒童年幼、信任關係及重複犯案所帶來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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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私人導師在家中猥褻兒童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導師利用家長及兒童的信任,並多次對兩名年幼兒童犯案,須作阻嚇性判刑;被告認罪後,總刑期為四年三個月監禁。

Q.對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A.

判決指出,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本案法院按每項罪行的起點、加重因素及認罪折扣計算,最終判處四年三個月監禁。

Q.兒童性罪行的認罪折扣如何影響刑期?
A.

法院先以每項三年為量刑起點,再因加重因素增加四個半月,之後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使每項刑期減至兩年三個月,並按整體性原則合共判囚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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