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兆雄案 DCCC932/2023

參與元朗站暴動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七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年七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18/4/2024[2024] HKDC 4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鄧兆雄承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傷人。案件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事件。當晚,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暴力衝突,白衣人持木棍、藤條及其他物件,在大堂、付費區、月台及列車車廂內追打及威嚇人士,多名市民受傷。鄧先生身在白衣人群中,曾挑釁及威嚇黑衣人、示意同伴進入付費區、持藤條襲擊男子、追趕黑衣人至月台,並在車廂外威嚇乘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應為多少,以及被告的認罪、義工服務、過往刑事紀錄和控方調查延誤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主張案件涉及長時間、有組織及持械的集體暴力;辯方則提出被告認罪、個人背景、義工服務及案件延誤,要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鄧先生完整參與元朗站暴動及相關襲擊,行為由挑釁、威嚇發展至持藤條襲擊,並延伸至月台及列車,罪責重大。參照同類721事件案件,兩項控罪均以監禁七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按照慣例減刑三分一,即各項為四年八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依據延誤作為減刑因素的原則,認為本案錄影片段及調查工作繁重,程序所需時間合理,並無控方延誤。被告持續義工服務則獲酌情扣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英傑及其他 [2021] HKDC 862所採用的721事件量刑基準,並引用CACC171/2021、[2022] HKCA 141中對相關刑責及嚴重性的觀察。另引用HKSAR v Chiu Chi Wing [2013] HKCU 2420第37段,說明控方延誤何時可構成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禁四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其持續參與義工服務,整體刑期扣減一個月。因此,鄧兆雄總刑期為監禁四年七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在721事件中,持續追擊至月台及車廂的行為會顯著提高罪責。正常調查及法律意見所需時間不會自動帶來減刑;只有可歸責於控方且造成相應不利的延誤,才可能獲得刑期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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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元朗站暴動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完整參與暴動及持械襲擊,兩項控罪均以監禁七年為起點;認罪及其他因素後,本案總刑期為監禁四年七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低暴動罪刑期?
A.

本案被告及時承認兩項控罪,獲三分一減刑;每項刑期由七年減至四年八個月,再因義工服務扣減一個月。

Q.警方調查多年才拘捕會否獲減刑?
A.

法庭指出延誤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本案涉及超過一千小時錄影片段,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的時間合理,因此沒有因控方延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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