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雄
被告人鄧兆雄參與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的暴力衝突。他身穿白色上衣,在非付費區挑釁黑衣人,隨後進入付費區及月台,手持藤條襲擊及威嚇乘客與黑衣人。多名受害者因此受傷,包括頭皮血腫及裂傷。被告在2023年7月被捕並承認控罪。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確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的適當刑期。控方強調事件的嚴重性及對社會的恐慌;辯方則提出被告參與義工服務以及控方在辨認身份及索取法律意見方面存在延誤,請求減刑。
法官參考同類案件,認為被告完整參與了從挑釁、襲擊到追至月台的過程,且有帶頭指揮行為,故將起刑點 (starting point) 定為監禁 7 年。關於延誤問題,法官引用 HKSAR v Chiu Chi Wing 的七項原則,認為處理大量錄像片段所需時間屬合理,不構成減刑理由。
引用 [2021] HKDC 862 及 CACC171/2021 確立 721 事件中追至月台施襲之罪責較重且具阻嚇力;引用 HKSAR v Chiu Chi Wing [2013] HKCU 2420 關於延誤 (delay) 是否構成減刑因素的法律準則。
被告人被判處兩項控罪(暴動及串謀傷人)各監禁 4 年 8 個月,同期執行。因其恆常參與義工服務,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總刑期為監禁 4 年 7 個月。
法官強調無論政治立場如何,集體私刑 (collective vigilante justice) 均不可容忍。此外,本案再次確認在處理複雜的大規模錄像證據時,較長的調查時間通常被視為合理,不會自動導致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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