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KWONG KIN
被告LAM KWONG KIN承認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案發時,被告受僱於CM Security Services Limited,在九龍酒店擔任保安員,因而可接觸酒店住客名單。警方正調查一宗涉及勒索及串謀行劫的案件,並知悉涉案人士Chong入住酒店。被告得悉警方搜捕Chong後,向其發出消息,導致警方到場拘捕時Chong已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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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AM KWONG KIN承認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案發時,被告受僱於CM Security Services Limited,在九龍酒店擔任保安員,因而可接觸酒店住客名單。警方正調查一宗涉及勒索及串謀行劫的案件,並知悉涉案人士Chong入住酒店。被告得悉警方搜捕Chong後,向其發出消息,導致警方到場拘捕時Chong已離開。
被告人羅聰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案發時被告人31歲,事主X年僅13歲。被告人在小紅書上結識X,訛稱自己17歲,並以溫習為由約她在油麻地見面,後將她帶到酒店。控方指被告人在地鐵站附近觸摸X胸部、在升降機內擁抱及親吻她,並在酒店房間內壓制、親吻及觸摸她的胸部和下體。X透過朋友求救,警方其後在房間內尋獲二人。被告否認控罪,並質疑X的可信性及警誡供詞、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被告人张东华於2023年2月14日進入九龍塘龍翔苑,徘徊於住宅單位外,並非屋苑住客。休班督察發現其行為可疑後報警,警員其後在單位鐵閘旁發現一把摺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正在尋找搶劫目標,並準備以摺刀嚇唬他人以取得財物。被告否認控罪,辯稱自己只是尋找出口及參觀屋苑,且指稱部分招認是在警方威迫下作出。控方控告企圖搶劫罪,並以入屋犯法罪作為交替控罪。
被告Wong Tik-on承認四項企圖搶劫罪及一項搶劫罪。第一宗於2023年2月20日在葵涌便利店發生,被告以約15厘米長的水果刀喝令店員交出現金但未成功。其餘四宗於2023年4月30日上午接連在深水埗便利店及麵包店發生,被告以剪刀或水果刀指向店員,其中一宗取得1,000港元,另一宗以剪刀刺傷店員手臂並造成紅腫。被告被捕時持有剪刀及現金。其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並有長期精神及行為障礙。
本案涉及懲教署人員及囚犯之間在大嶼山塘福懲教所的串謀。D1 Yeung King Lun為懲教署人員,D3 Wong Di Chun(原名 Lau Yin Chun)為囚犯,D4 Cheung Yui Ming則曾為囚犯。控方指D1與D3串謀,容許D3持有及使用未經批准的流動電話,並協助改善電話卡訊號;又指D3及D4與D2等人串謀,將香煙及其他物品帶入監獄。D3另被指安排另一囚犯代替自己承認在囚室內賭博,以妨礙紀律聆訊。案件主要依賴秘密錄音、通訊紀錄、WhatsApp訊息、銀行轉賬及證人證供。
被告人鄭震權承認三項控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以及一項企圖欺詐罪。第一項涉及海原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約250萬港元;第二項涉及被告人個人帳戶內約390萬港元。被告人以海原名義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相關帳戶在短期內處理大量可疑交易,其後提取共230萬元現金。被告人又向支付服務公司提交175張虛假發票及送貨單,企圖取得被扣起的887,376元。
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與馬鐘鴻等人協議,以不披露及虛假陳述方式,掩飾以約2.1億港元收購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權的「買殼交易」,並促成發行可換股票據,使董事會、股東及聯交所未能作出知情決定。第三被告則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她按指示購入票據、轉換股票並出售,所得款項約5,147萬元後大部分轉予他人。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被告人林建面對兩項交替性控罪:串謀詐騙及企圖欺詐。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8日期間與鄧偉俊串謀,虛稱浚昇貿易有限公司曾提供總值港幣385,146.50元的服務,或虛報鄧偉俊參選立法會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意圖誘使選舉事務處付款。被告人不承認控罪。控方欲依賴警誡錄影會面、較早會面及相關通知書,但辯方反對其呈堂。
兩名被告均為尖沙咀「PAPA Club」僱員,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第一被告接待喬裝警員,收取港幣1,000元後交出兩袋含0.23克可卡因的固體,並稱是替第二被告交付。警方其後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出已登記鈔票,並在場所抽屜發現含可卡因、氯胺酮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的多袋毒品。第二被告承認毒品供出售,並記錄每日銷量及價格。兩人均承認案情並被裁定罪成。
被告 LAI NIN HANG ALVIN 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的罪行,即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案發於2022年8月,當時被告18歲,女童X為12歲;兩人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並交往,性交在女童位於北角的住所發生,屬單一事件。女童其後因月經遲來而向母親披露事件,被告亦向親屬承認。被告無案底,及早認罪並合作調查,表現悔意;心理評估顯示其再犯性罪行風險低。
被告人廖偉俊面對三項控罪: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時,一名15歲女童與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被告人以金錢利誘女童親吻及進行口交、性交,並作出觸摸胸部的示意。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發現3張兒童色情照片及11段影片,涉及年齡6至10歲的女童,其中影片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第三項控罪,並就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於2024年1月21日因在街上昏倒而入住廣華醫院。翌晨,護士以磁力腰帶將他固定在病床上;其後被告離開病房,並在護士站附近被發現。護士聞到燒焦氣味,見到腰帶一部分着火及另一部分已在床上燒焦。被告交出一個打火機,警方另在其身上找到另一個打火機。他承認因不滿被綁住而用打火機燒毀腰帶。腰帶屬醫院管理局,價值1,300元,不能再使用。
被告人鄧嘉瑜承認兩項控罪:在灣仔一幢五層高住宅大廈內,以打火機燒毀七張告示,構成有意圖而縱火;以及獲准保釋後,沒有合理因由按指定日期到庭歸押。被告人表示因失業及精神壓力而燃燒紙張減壓,沒有傷人或損壞財產的意圖。她沒有刑事紀錄,並有抑鬱及精神病歷。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或思覺失調,缺乏病識感,需要接受住院治療。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電話騙案。騙徒致電一名年長受害人,訛稱其兒子被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收取現金。第一被告受第二被告指示到現場收款,事成後可獲港幣2,500元;第二被告負責指示收款及把風。警方在第一被告到達現場時將其截停,並其後拘捕第二被告。受害人家人及時識破騙局,故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被告人在秀茂坪公屋單位與妻子因金錢問題爭吵,其後飲酒並一時盛怒。他用打火機點燃兩張紙,再將松節水倒在紙上,意圖嚇唬妻子及發洩怒氣。警員到場時聞到濃烈助燃劑氣味,被告人其後被捕。被告人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事件。火種很快被他踩熄,除兩張紙外沒有物品損壞,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他有十五項刑事紀錄,多數涉及毒品,但沒有縱火紀錄。
被告Lam Sum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2022年4月7日凌晨5時,受害人在商店外吸煙時,被告以萬用刀割傷其頸部,並從後施以鎖頸,隨後要求交出金錢。受害人反抗後,被告逃離現場,約兩小時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發現染有血跡的萬用刀。受害人頸部有10厘米裂傷並持續出血,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逾一星期,但最終沒有永久傷殘。被告47歲、教育程度至中二,案發前任兼職機械工,並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暴力。
被告吳子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第三項控罪則因認罪協商而暫不檢控。兩項罪行均屬「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親屬,聲稱因犯罪被捕,需要現金保釋。被告分別向78歲的陳女士收取港幣20,000元,及向83歲的黃先生收取港幣70,000元,並各自保留港幣4,000元作為報酬,再按指示把餘款交予其他人士。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知悉自己參與欺騙及犯罪組織。
第二被告Wong Ching Tung(D2)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企圖條文。電話騙徒以假冒兒子及保釋金為由向受害人索款。受害人與警方合作,以無價值假鈔安排交收;D2受「Zero」指示,跟隨收款者並取走裝有假鈔的袋子,承諾獲得500元報酬。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源自電話詐騙。D2有清白紀錄,及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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