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震權案 DCCC255/2023

借用銀行帳戶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三項認罪控罪總刑期為監禁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3/12/2024[2024] HKDC 20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震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震權承認三項控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以及一項企圖欺詐罪。第一項涉及海原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約250萬港元;第二項涉及被告人個人帳戶內約390萬港元。被告人以海原名義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相關帳戶在短期內處理大量可疑交易,其後提取共230萬元現金。被告人又向支付服務公司提交175張虛假發票及送貨單,企圖取得被扣起的887,376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洗錢罪在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下應如何按金額、期間、交易數量及跨境因素量刑;企圖欺詐罪的虛假文件及未造成實際損失應如何反映;延遲認罪可獲多少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但因案件情況差異很大,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被告角色、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計劃複雜程度及國際因素。第一、二項分別以42個月為起點,因延遲認罪各扣9個月,判各33個月。企圖欺詐涉及175張由被告製造的虛假文件及八個月犯罪期間,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6個月後判24個月。三項罪行源於不同時段或行為,故分期執行,但按總體量刑原則部分同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確認洗錢須具阻嚇性及應考慮多項案情因素;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參考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認罪扣減依據 HKSAR v Ngo Van Nam。其他案例包括 Bom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SJ v Kong Chi Kiu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判監33個月;第二項判監33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第三項判監24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總刑期為45個月。

判決啟示

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只是重要因素之一。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參與前置詐騙,長期或大量處理可疑款項仍可導致顯著監禁刑期。企圖欺詐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使用大量虛假文件及自行策劃仍屬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以銀行帳戶處理可疑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涉案金額、交易數量、犯罪期間及其他因素量刑。本案兩項洗錢罪各判33個月,部分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45個月。

Q.提交虛假發票但未成功取款是否仍會坐牢?
A.

可以。企圖欺詐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仍屬罪行;本案被告製造175張虛假文件並企圖取得887,376元,因而被判監禁24個月。

Q.延遲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扣減幅度取決於認罪時間及案件情況。本案被告在審訊前約兩個月認罪,洗錢罪各扣9個月,企圖欺詐罪扣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