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案 DCCC401/2023
未經警誡錄影會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建面對兩項交替性控罪:串謀詐騙及企圖欺詐。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8日期間與鄧偉俊串謀,虛稱浚昇貿易有限公司曾提供總值港幣385,146.50元的服務,或虛報鄧偉俊參選立法會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意圖誘使選舉事務處付款。被告人不承認控罪。控方欲依賴警誡錄影會面、較早會面及相關通知書,但辯方反對其呈堂。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擬呈上的會面證據是否在自願、合法及公平的情況下取得。辯方指廉署未及時施行警誡、誤導被告人以為自己只是證人,並以引導及複述方式取得或重現回答,故證據受威迫、不自願、不可靠及不公平。控方則主張證據應獲接納。
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在較早會面中段或最遲較後階段,廉署已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被告涉案,依《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二項規則,應先施行警誡而未有如此行動,侵犯被告人的緘默權。其後錄影會面以引導及複述方式,將未經警誡、以證人身份作出的回答納入會面,並可能令缺乏經驗的被告誤會身份及感到無法選擇。控方未能排除自願性疑點;即使證據形式上可接納,基於實際或潛在不公平,法院亦行使酌情權剔除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Lam Tat Ming & Anor (2000) 3 HKCFAR 168,確認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不必然導致證據被拒,但本案持續違規、侵犯緘默權及可能造成身份混淆,令不公平程度足以剔除證據。
裁決與命令
法院剔除所有遭辯方反對的控方證據,不予考慮。控方因而不提證據起訴;被告人第一項串謀詐騙及第二項企圖欺詐控罪均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案件強調,調查對象由證人轉為嫌疑人時,必須及時清楚施行警誡及說明身份。即使沒有明示威迫,以未經警誡回答作引導式重現,亦可能造成實際或潛在不公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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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廉署未先警誡便問話,所得回答可以呈堂嗎?
未施行警誡不必然令證據自動排除,但若調查員已有合理理由懷疑受訪者涉案,仍繼續問話可能侵犯緘默權。本案法院因此剔除相關證據。
Q.先當證人後當嫌疑人,廉署需要重新說明身份嗎?
法院認為身份由證人轉為嫌疑人時,應清楚及適時施行警誡;若令缺乏經驗的人誤會自己仍只是協助調查,可能造成不公平。本案的身份混淆支持排除證據。
Q.以引導問題重現之前回答,會否令錄影會面無效?
引導及複述本身未必必然令會面無效,但若將未經警誡的回答帶入錄影會面,限制受訪者選擇並造成實際或潛在不公平,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排除。本案證據因此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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