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ik-on HCCC312/2024

持刀搶劫便利店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八個月
五項搶劫罪合共判囚五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Recorder Maggie Wong, SC22/12/2024[2025] HKCFI 10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Tik-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ggie Wong, SC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Tik-on承認四項企圖搶劫罪及一項搶劫罪。第一宗於2023年2月20日在葵涌便利店發生,被告以約15厘米長的水果刀喝令店員交出現金但未成功。其餘四宗於2023年4月30日上午接連在深水埗便利店及麵包店發生,被告以剪刀或水果刀指向店員,其中一宗取得1,000港元,另一宗以剪刀刺傷店員手臂並造成紅腫。被告被捕時持有剪刀及現金。其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並有長期精神及行為障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屬量刑聆訊,核心是五項持械搶劫及企圖搶劫應如何量刑,以及多項同類罪行、便利店案發地點、前科和精神病歷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要求充分考慮精神狀況及認罪折扣,控方則主張案件整體刑責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先按每項罪行分別量刑,再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評估總刑期。持刀或展示危險武器的普通持械搶劫,起點通常為五年監禁;便利店內針對少數員工犯案會提高罪責,連續多宗同類罪行及相類前科亦屬加重因素。精神病歷雖獲考慮,但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行為後果,不能免除責任。法庭遂將每項起點上調一年至六年,因及時認罪減三分之一至每項四年,再以部分連續執行方式達致相稱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Mo Kwong Sang v R確立持械搶劫五年起點;HKSAR v Chan Nai Keung and Others說明多項罪行須適用整體性原則。HKSAR v Kwok Cheuk Man及HKSAR v Wong Cheung確認便利店搶劫須具阻嚇性。Har Tsz Yui及HKSAR v So Yat Ting分別涉及前科加刑的酌情性及比例限制;HKSAR v Lam Hoi及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協助評估多宗搶劫的總體刑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五項罪名均被判刑。每項罪行名義刑期為監禁四年;各項罪名中五個月依次部分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五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及時認罪折扣不會消除多宗持械搶劫及不誠實前科所帶來的加重因素。精神障礙須按其對理解及控制行為的實際影響評估;在被告明白後果並具責任能力時,通常只屬有限度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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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或剪刀搶劫便利店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普通持械搶劫的起點通常為五年監禁;便利店犯案及連續多宗罪行會加重刑責。本案每項起點為六年,認罪後每項四年,總刑期五年八個月。

Q.有精神病歷會否免除搶劫刑責?
A.

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法庭會考慮精神狀況對理解及控制行為的實際影響;本案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行為後果,因此精神病歷只獲有限度考慮。

Q.連續五宗搶劫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A.

法庭須依整體性原則反映每項罪行的額外刑責,但總刑期不得過度。本案各項名義刑期同期執行大部分部分,並把每項五個月連續執行,合共五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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