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蓮等案 DCCC21/2024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文蓮(第一被告)、閆勤達(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尖沙咀「PAPA Club」僱員,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第一被告接待喬裝警員,收取港幣1,000元後交出兩袋含0.23克可卡因的固體,並稱是替第二被告交付。警方其後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出已登記鈔票,並在場所抽屜發現含可卡因、氯胺酮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的多袋毒品。第二被告承認毒品供出售,並記錄每日銷量及價格。兩人均承認案情並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罪的量刑,包括0.23克可卡因及控罪二所涉5.59克可卡因、2.74克氯胺酮和3.06克搖頭丸應如何計算。法庭須決定多種毒品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量刑、如何反映較低毒性毒品及供應較廣市場的加刑因素,以及兩項控罪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多種危險藥物,即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作主要量刑基準,再按其他毒品的重量調整。以5.59克可卡因計算,起點為44個月;就5.8克氯胺酮及搖頭丸作調整後為55個月。考慮三種毒品可供應更廣市場,再加刑2個月,控罪二起點為57個月。兩被告適時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為38個月;控罪一為16個月。兩罪源於同日同地事件,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AG v Pedro Nel Rojas 及 R v Lau Tak Ming;氯胺酮和搖頭丸則參考 SJ v Hii Siew-cheng。多種毒品的綜合量刑方法源自 HKSAR v Yip Wai Yin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HKSAR v Chan Yuk Leong 的謬誤、換算及比例檢測亦用於調整刑期。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在兩項控罪均被判刑。控罪一判監16個月,控罪二判監3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因此,王文蓮及閆勤達各被判總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逐項相加造成不相稱刑期,並以毒性較強的毒品為基礎作比例調整。供應多種毒品、可迎合較廣市場,可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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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氯胺酮及搖頭丸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作主要基準,再按其他毒品及供應較廣市場作調整,並因認罪扣減刑期。本案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38個月。
Q.多種毒品的刑期會否逐項相加?
不一定。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本案採用綜合方式,以較重毒品為基礎調整,避免刑期失衡,兩項控罪最後同期執行。
Q.及早認罪對販毒判刑有何影響?
本案兩名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控罪二的57個月量刑起點因此減至38個月,並成為兩項控罪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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