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KWONG KIN DCCC81/2024
通知被警方尋找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KWONG K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AM KWONG KIN承認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案發時,被告受僱於CM Security Services Limited,在九龍酒店擔任保安員,因而可接觸酒店住客名單。警方正調查一宗涉及勒索及串謀行劫的案件,並知悉涉案人士Chong入住酒店。被告得悉警方搜捕Chong後,向其發出消息,導致警方到場拘捕時Chong已離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被告只曾一次通知Chong、其對原有罪行所知有限、行為對司法程序的實際影響、年齡及案底,以及案發時正因另一宗不同罪行獲准保釋等因素。被告的認罪可獲減刑,但逃離保釋安排削弱折扣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指引刑期,因為案件事實及嚴重程度差異甚大。量刑須評估原有罪行的嚴重性、行為的持續程度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雖然被告不知道Chong涉及何種罪行,且只作出一次有限度通知,但行劫屬嚴重罪行,故以監禁12個月為起點。被告在另一罪行保釋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其後因認罪給予20%折扣,但因逃離保釋而有所減少,最終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具名判例。法官表示本罪沒有統一指引刑期,並依據控方所提供的量刑權威處理認罪折扣;主要法律依據為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處監禁12個月。判刑起點為12個月,保釋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再按認罪及逃離保釋情況調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不知道警方調查的原有罪行,只要明知警方正在尋找他人而作出通知,仍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保釋期間犯案及逃離保釋均會影響量刑及認罪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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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通知警方尋找的人離開,是否屬於妨礙司法公正?
判詞認為,即使被告不知道警方調查的具體罪行,只要明知警方正在尋找該人而通知他,並有妨礙司法程序的傾向,亦可構成罪行。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罪成。
Q.妨礙司法公正罪通常會判監禁多久?
本案法官指出此罪沒有統一指引刑期,須按案件事實及嚴重程度處理。被告只通知一次,但涉及嚴重的行劫調查,最終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影響認罪減刑?
會。法庭把被告在另一宗罪行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刑因素,並因他其後逃離保釋而減少認罪折扣。結果刑期由十五個月起算,調整後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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