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兆榮案 DCCC142/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兆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徐兆榮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涉及兩宗典型「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分別冒充兩名長者的孫兒,訛稱因涉及桃色事件或嫖妓而被捕,需要港幣80,000元及120,000元保釋金。被告明知騙案詳情,仍按照「菲菲」等人的指示,假扮律師助手,親身向兩名受害人收取款項;第二宗案件中他在收款時被捕。兩名受害人分別為66歲及81歲。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承認控罪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判刑、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是否適用。控方以電話騙案普遍及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申請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主腦、只負責收款、涉款共港幣200,000元且僅獲車馬費,並提出失業、家庭困境、悔意及認罪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14年;並採納洪永俊案確立的原則,即電話騙案每項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以反映其利用親情及受害人恐慌的嚴重性。涉款數額及具體行騙手法不會降低該基準。被告雖非主腦,卻明知騙局並親身收款,是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因電話騙案猖獗及造成重大社區損害,法庭接納第27條加刑申請,加刑三分之一;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後,每項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洪永俊案 (HKSAR v Hung Wing Chun) 確立電話騙案每項監禁4年的一般量刑起點。梁耀輝案重申對針對公眾的電話及街頭騙案須採取嚴厲刑罰。陳皓傑案確認量刑不取決於涉款數額或行騙手法,並支持第27條加刑及三分之一幅度。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第一及第三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罪成。每項罪名判監42個月;第三項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第二及第四項交替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不另作裁決。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前線收款人即使不是主腦,也可能因明知騙局及親身收款而承擔重大刑責。電話騙案的量刑一般不按涉款數額或具體話術細分;長者受害、案件普遍及社區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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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刑多久?
即使不是主腦,只要明知騙局並親身收款,仍可能被重判。本案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認罪及加刑後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判例,採用每項監禁4年的一般量刑起點,因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的親情及恐慌。涉款金額及具體話術不會自動降低起點。
Q.電話騙案何時可以加刑?
如串謀詐騙屬指定罪行,而證據顯示電話騙案普遍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可按第27條加刑。本案法庭接納申請並將刑期增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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