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迪文案 DCCC593/2024

藏匿黃金出境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1個月
認罪後因明知藏金判囚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15/1/2025[2025] HKDC 1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迪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陳迪文於2024年1月8日駕駛私家車抵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出境檢查亭。關員詢問有否物品需要申報時,被告回答沒有。其後,關員在車內暗格發現20件黃金金塊,每件重1公斤,總值約港幣1,013萬7,46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黃金屬其所有、用作投資,並由他放置在車內。政府化驗師確認物品基本成分為黃金。被告承認控罪及案情,並以初犯、良好品格、家庭負擔、合作及悔意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涉案黃金的數量及價值、被告是否明知暗藏物品、案情是否涉及策劃,以及認罪和良好品格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被告因法律無知或疏忽而未有申報,控方則依案情要求法庭按嚴重走私行為量刑。

判決理由

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屬嚴重罪行,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二百萬元。法院認為,被告完全知悉車輛暗藏20公斤黃金並駕車出境,涉案物品價值超過一千萬元,故以三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法院不接納法律無知或單純疏忽的說法,因黃金被刻意藏於車內儲物格。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再因過往良好品格及義工服務酌情減刑三個月,最終判監2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該案在非明知情況下運送銀磚,三年為量刑基準;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該案因明知暗藏金塊及藏匿方式隱蔽,三年三個月基準已屬寬大。本案按案情取三年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認罪並被判罪成。法院以三年監禁為基準,扣除認罪減幅及三個月良好品格減刑,判處監禁21個月。

判決啟示

涉案貨物價值、被告明知藏貨及藏匿方式,是量刑的重要加重因素。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良好品格及義工服務只帶來酌情減刑。法院不接納以法律無知解釋刻意藏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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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黃金藏在車內帶出境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車內藏有20公斤黃金,仍駕車出境,案情嚴重,以三年監禁為基準,因認罪及良好品格後最終判囚21個月。

Q.不知道要申報黃金可以免除刑責嗎?
A.

本案辯方稱被告因不懂法律而未申報,但法院因金塊被刻意藏在車內而不接納,認定案情涉及明知行為,並判處監禁21個月。

Q.初犯及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認罪使被告獲三分之一扣減,良好品格及義工服務另獲酌情減刑三個月;法院仍以三年為基準,最後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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