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浩嚴案 DCCC1140/2023

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因有意圖而縱火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3/1/2025[2025] HKDC 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嚴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浩嚴與PW1曾為情侶並同居於葵涌麗瑤邨一單位,分手後仍多次要求復合。2023年2月8日,被告人向PW1發送訊息,表示會上門燒毀物品,並傳送石油氣罐圖片。其後,他攜帶背包進入單位所在樓層,將物品塞入單位內後離開,單位隨即起火。火警導致約50名住客疏散,消防員須破門救火,單位及財物嚴重受損,但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縱火罪 (arson with intent) 的定罪及判刑。被告人承認控罪,爭議主要集中於適當刑期。辯方主張案件源於感情糾紛、屬一時衝動,沒有傷亡或黑社會因素,並以認罪、悔意及家庭背景求情;控方則強調住宅大廈縱火、事前計劃及對居民造成的危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2)、(3)及63(1)條,認定涉及危害他人生命的縱火屬極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量刑時須按個案情況,考慮住宅大廈環境、預謀程度、疏散住客人數、損毀程度、是否使用易燃液體、傷亡結果及被告背景。雖然本案無人傷亡且源於感情糾紛,但被告預先傳訊息並實行計劃,行為對生命財產構成重大風險。法庭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減至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o Po Tak [1998] 3 HKC 485,說明危害生命的縱火較單純損壞財物嚴重;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強調住宅縱火須施加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錦沛 CACC 269/2002,指出縱火案件一般刑期約為四至五年,但須按案情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成立,判處監禁32個月。刑期起點為48個月,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大廈縱火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仍可能因對大量居民造成的潛在危險而判處重刑。預先發出縱火訊息並付諸實行會被視為預謀因素;認罪可作三分之一扣減,但感情糾紛、悔意及家庭因素不足以抵銷危害公眾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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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縱火但無人受傷會判多久?
A.

住宅大廈縱火即使無人受傷,仍可能因危及大量居民而判重刑。本案法庭以4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2個月。

Q.感情糾紛引發縱火可以獲輕判嗎?
A.

感情糾紛、悔意及家庭因素可作求情考慮,但不能抵銷在住宅大廈縱火所造成的公共危險。本案法庭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Q.縱火前發訊息表示要放火會影響判刑嗎?
A.

會。事前訊息顯示被告並非純粹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地實行縱火,法庭因此視預謀為加重因素;本案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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