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詩穎
被告人鄧詩穎於2024年3月24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期間企圖開動引擎逃離。警員將其拉出車外後,發現其攜帶的拉鏈袋內有現金及多種毒品。經搜查,車內及袋內共檢獲約5.79克可卡因、79.11克氯胺酮及28.26克大麻草。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案發時正處於另一宗販毒案(DCCC 1248/2023)的保釋候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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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鄧詩穎於2024年3月24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期間企圖開動引擎逃離。警員將其拉出車外後,發現其攜帶的拉鏈袋內有現金及多種毒品。經搜查,車內及袋內共檢獲約5.79克可卡因、79.11克氯胺酮及28.26克大麻草。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案發時正處於另一宗販毒案(DCCC 1248/2023)的保釋候審期間。
第一被告陳煥文於其天水圍住所內被警方搜出多種毒品,包括海洛英、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大麻及昔多芬(Sildenafil)。警方同時發現第二被告香善安及第四被告劉英傑在場,並搜出吸食工具。第一被告承認販運及管有上述毒品及器具,並供稱毒品部分自用,部分與訪客分享。第二及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吸服危險藥物罪成。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兩名被告(A1及A2)於2024年3月10日從加拿大抵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獲。A1攜帶兩個行李箱,內藏約36,543克草本大麻;A2攜帶兩個行李箱及一個背包,內藏約41,032克草本大麻。A2背包內藏有可開啟所有行李箱的鎖匙。兩人均聲稱受人指使運送行李箱以換取機票。法庭確認兩人均為跨境運毒的「運毒者」(courier)。
被告方景華(音譯)於2024年1月7日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海關人員在其寄艙行李的隱蔽夾層中搜出約1,743克MDMA(俗稱搖頭丸)。被告承認受他人指示,從法國攜帶該行李返港,並與網上認識的「波」有通訊紀錄,顯示其受僱運送毒品。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被告Chan Sze-hon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4月7日,警方在荃灣法院大樓外截查他,並在其租用的車輛內搜出含291克海洛因、18.25克可卡因及9.11克氯胺酮的毒品,總街頭價值約275,254港元。被告承認明知管有毒品以作非法販運,並表示因經濟困難,透過WhatsApp受指示作毒品運送員,以收取報酬。
被告 Man Sui-chun Joe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5月26日凌晨,她乘搭的士前往元朗,在油麻地路障被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環保袋內搜出27.5克晶體,含27.2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另有含依托咪酯的煙彈及其他物品。她其後承認明知持有全部冰毒作非法販運用途。她現年47歲,曾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多項管有毒品相關定罪。
被告於2023年5月5日在粉嶺一個停車位接收一批由加拿大運抵、申報為牛仔褲的貨物。十二個紙箱中有十個藏有六十包草本大麻,共29.919公斤,估計街價為6,402,666港元。被告依從他人指示到場,持公司印章及相關單據確認收貨,並等候指示安排貨車處理貨物。他承認以15,000港元報酬擔任收貨及運送的中介,並承認為販運目的而非法管有毒品。被告當時22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被告為泰國籍男子,案發時2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23年7月8日由澳門乘船抵港,在香港澳門客運碼頭接受海關檢查時,攜帶四罐以透明膠紙包裹的毒品包裝,共251包。化驗證實物質含有4.17公斤可卡因,街頭估值約535萬3,500港元。被告承認明知而將毒品進口香港,並同意參與受海關監督的受控交付行動,但最終沒有收貨人出現。
被告人羅子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8日,他在粉嶺一所住宅內管有含7.62克可卡因的10.14克固體,另有電子磅、分裝袋及流動電話。案情顯示,他替朋友包裝及保管毒品,等候指示派送,以換取每星期約2克可卡因及可能的金錢報酬。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獲同意存檔。被告人年僅20歲,曾有相關案底,並已還押約24個月。
被告於2023年8月16日在油麻地一幢大廈外被警員截查,並出示一份不屬於其本人的入境處Form 8副本,承認文件上的姓名屬於自己。警員其後進入其所稱居住的Flat B6 Room A搜查,在套廁熱水器頂發現三包可卡因及一個電子磅。被告在被捕時掙扎,其下顎撞傷一名警長。控方另指被告有意誤導警員以妨礙或延誤司法公正。被告否認全部指控,並依賴閉路電視錄音,主張毒品原在Room A外的走廊襪子內,後被放置在熱水器上。
被告 Cheung Chun-kit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及案情,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4年3月13日,他在長沙灣住所接收並儲存一箱毒品,箱內有三袋混合物,共含1,044克物質及771克海洛因鹽酸鹽,另有電子磅、真空封口機及膠袋。被告承認按「Ah Pak」指示取貨、儲存、重新包裝及日後分發,以每次2,000元獲酬。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毒品,並在相關物品上取得其指紋;手機訊息亦與其供述一致。毒品估計街值約821,628元。
被告Lau Hing承認三項罪行:危險駕駛、阻撓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7月22日晚上,警方在將軍澳唐明街接近其違例停泊的車輛時,被告駕車逃走,車輛後視鏡擦傷一名警員的手。他高速駕駛並違反交通燈號,最終在寶康路撞上燈柱。警方在車內搜出21.52克甲基安非他明,市值逾12,000港元。被告當時31歲,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販運毒品、襲警及危險駕駛。
被告人黃福見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2024年5月2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元朗一個處所,發現被告人及八名人士,並檢獲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被告人承認受不知名男子聘用管理該處所,每日收取港幣1,500元,向顧客出售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及收取犯罪得益。第三項作出準備販運行為的控罪,應控方申請存檔。
被告許凌偉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3年3月13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截停載有被告的士,並在其背囊內發現4.0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0.07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以及含昔多芬的藥片和膠囊。被告否認販運,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及第二項管有毒藥罪。被告40歲,曾有一項同類刑事定罪紀錄;戒毒所報告認為他已無毒癮,社會服務令報告則認為他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五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洪俊瑋承認有意圖而傷人、普通襲擊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9月4日,他與第一被告人在觀塘翠屏邨附近持鋁通追打劉建樑,並襲擊周志豪;其後警方在兩人使用的私家車內發現分裝的可卡因及氯胺酮,合計含可卡因3.07克及氯胺酮7.29克。第二被告人表示其受人聘請運送毒品,並收取部分預支款項。
被告李智宏承認兩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4年11月1日,警方截查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褲襠位置搜出共22.44克氯胺酮,分裝於多個膠袋及小袋內;警方又在車尾箱搜出合共3.29克含依托咪酯的液體。被告承認毒品由他購買,並表示氯胺酮及俗稱「太空油」的物品供自用。被告曾有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與毒品及搶劫有關的罪行。
本案有四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羅偉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沒有展示登記號碼三罪。警方在其使用的私家車及其身上搜出含有7.71克氯胺酮的毒品。被捕及搜查期間,他持續掙扎、抗拒並企圖逃走。第二至第四被告人李文浩、王健恩及韓松霖承認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三人明知現場人士為警員,仍靠近、叫囂、辱罵、無視警告及與警員發生肢體碰撞,導致警方需要增援。四人均適時認罪。
被告Ho Wai Tat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4年6月19日,他在旺角被警員截查,身上搜出16包含4.10克可卡因及3包含1.71克氯胺酮的毒品,並承認擁有毒品及以販運為目的持有。警方另扣押現金16,445.4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稱其為同事取得毒品以賺取1,500元報酬,惟未曾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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