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Chun-kit HCCC286/2025
儲存及運送海洛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Chun-ki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Johnny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Chun-kit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及案情,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4年3月13日,他在長沙灣住所接收並儲存一箱毒品,箱內有三袋混合物,共含1,044克物質及771克海洛因鹽酸鹽,另有電子磅、真空封口機及膠袋。被告承認按「Ah Pak」指示取貨、儲存、重新包裝及日後分發,以每次2,000元獲酬。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毒品,並在相關物品上取得其指紋;手機訊息亦與其供述一致。毒品估計街值約821,628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71克海洛因的刑罰起點、被告作為儲存者及運送者的角色和罪責程度,以及認罪折扣應否因其更換法律代表所造成的延誤而減少。辯方主張起點為17年1個月,並要求三分之一認罪減刑;控方則依案情及毒品數量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六步量刑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 及海洛因販運量刑指引,認定771克海洛因鹽酸鹽屬500至1,500克級別,審訊後刑幅為16至20年。被告雖非主腦,但負責在住所儲存、重新包裝及交付毒品,且明知毒品數量及價值,罪責接近該刑幅中位。法院以17年3個月,即207個月,作為審訊後假定刑期。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告在最後一刻要求更換代表,造成不必要延誤及浪費公帑,因此折扣略低於三分之一,最後判處11年6個月10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法,並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3 [2005] 2 HKLRD 138 的海洛因販運指引。後者確立500至1,500克毒品的16至20年刑幅,直接支持本案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院判處11年6個月10日監禁,認為該刑期在毒品數量、角色、罪責及認罪折扣等因素下公平、合理及平衡。
判決啟示
被告即使只是儲存者及運送者,若參與重新包裝及分發大量海洛因,仍可接近適用刑幅中位。認罪折扣並非必然完整給予;由被告造成的法律代表變更及訴訟延誤,可導致折扣減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儲存和運送海洛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按海洛因重量及被告參與程度量刑。771克屬500至1,500克級別,刑幅為16至20年;本案因被告負責儲存、重新包裝及交付,最終判囚11年6個月10日。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減刑三分之一?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並非必然完整給予。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更換法律代表造成不必要延誤,因此只給予略低於三分之一的折扣。
Q.只是替毒販看管毒品也會判重刑嗎?
法院認為儲存者及運送者仍可能承擔重大罪責,尤其被告明知毒品、參與重新包裝並準備分發。本案法院以17年3個月為審訊後刑期,再扣減認罪折扣後判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