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誡下招認吸毒是否構成吸服危險藥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善安及劉英傑 DCCC845/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善安(第二被告人)、劉英傑(第四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2023年8月7日,警方進入天水圍天恩邨一單位,發現包括第二及第四被告在內的四人圍坐於摺檯旁,檯上有「冰壺」及「冰」毒。警方隨即拘捕各人。兩名被告在警署會面紀錄中承認吸食「冰」毒,但隨後在庭上爭議會面紀錄的接納性,聲稱當時疲累、未受警誡且被誘使簽署,第二被告更辯稱到場僅為尋找妻子,並無吸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被告在警署錄取的會面紀錄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應否被法庭接納;二、在缺乏直接吸毒目擊證供及驗尿報告下,被告的招認及現場環境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其干犯吸服危險藥物罪。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被告關於「被誘使簽署」及「不懂繁體字」的辯解不合邏輯且前後矛盾。法庭裁定會面紀錄為自願作出,並具備高度可信性。儘管現場無直接吸毒目擊證供,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吸毒,且現場環境(如摺檯上的冰壺及毒品)與其招認內容吻合,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下證實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香善安)及第四被告(劉英傑)各被裁定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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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警署錄取口供時,如果當時很累或不明白內容,可以事後推翻嗎?
法庭會審視被告錄取口供時的自願性。在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聲稱疲累及不明白內容的說法不合邏輯,且警員證供誠實可靠,因此拒絕接納被告的辯解,裁定會面紀錄為自願作出並予以接納。
Q.現場沒有人親眼看見我吸毒,也沒有驗尿報告,法庭可以判我有罪嗎?
可以。法庭會考慮所有環境證據。本案中,雖然缺乏直接目擊證供,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吸毒,加上現場發現「冰壺」及毒品,法庭認為這些證據已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吸服危險藥物罪。
Q.警方在現場沒有立刻警誡我,之後在警署錄取的口供還有用嗎?
有用。法庭會視乎實際情況。本案中,法官認為現場環境狹窄且混亂,警員在警署內正式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進行警誡會面,程序上並無不公,因此接納了該些會面紀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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