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少量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煥文等 DCCC845/2024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年;D2 監禁3個月;D4 監禁3個月
第一被告販毒判囚兩年,其餘被告吸毒判囚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7/1/2026[2026] HKDC 1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煥文、香善安、劉英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煥文於其天水圍住所內被警方搜出多種毒品,包括海洛英、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大麻及昔多芬(Sildenafil)。警方同時發現第二被告香善安及第四被告劉英傑在場,並搜出吸食工具。第一被告承認販運及管有上述毒品及器具,並供稱毒品部分自用,部分與訪客分享。第二及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吸服危險藥物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多種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的量刑基準,以及如何根據涉案毒品種類、份量及被告的個人情況(如年齡、健康狀況及認罪扣減)進行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姚勳智參考了上訴法院案例 HKSAR v Huang Ruifang 及 HKSAR v Yeung Kam Chun,指出販運少量「冰」毒不必須以3年監禁為起點。法官以1.08克海洛英作為量刑基礎,判處27個月監禁,並因販運少量「冰」毒加刑至36個月,認罪後減至2年。對於第二及第四被告,考慮到吸食份量不多且非在公眾地方,判處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 HKSAR v Yeung Kam Chun CACC 42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錦文 DCCC 985/2022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等四罪罪成,判處監禁2年;第二及第四被告吸服危險藥物罪成,各判處監禁3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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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冰毒是否一定要判監三年?
A.

不一定。法庭參考案例指出,販運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不必須以3年監禁為起點,法官可根據實際毒品份量及案情調整量刑基準。

Q.被告年老且患病,判刑時會否獲得減刑?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年齡、健康狀況及及早認罪等因素,作為量刑的減刑理由,本案中第一被告因此獲判較輕刑期。

Q.在私人地方吸毒是否比在公眾地方輕判?
A.

是的。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第二及第四被告吸食毒品份量不多,且並非在公眾地方,最終判處各人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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