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AN SUI CHUN JOE
被告於2024年5月26日在油麻地乘的士前往元朗時被警方路障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灰色回收袋中發現27.5克結晶固體(含27.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含有Etomidate(依托咪酯)等物質的電子煙煙彈。被告起初聲稱藥物供自用,但隨後承認持有該等藥物是以販運為目的。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量刑(sentencing)。控方要求根據藥物數量處以相應刑罰;辯方則提出減刑理由,包括被告作為家庭經濟支柱需照顧患病親屬、承受經濟壓力,以及其及時認罪(guilty plea)及過往的慈善捐款紀錄。
法官採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首先,根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的 guideline,10至70克冰毒的起點為7至11年,本案27.2克之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為8年1個月。其次,被告僅為 courier/storekeeper,不增加刑期。關於 previous convictions,法官認為其上次販毒罪已在11年前,且期間有良好表現,屬 exceptional nature,故不予加刑。最後,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減刑及額外1個月酌情減刑。
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關於販毒量刑的指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分析法;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確立的甲基苯丙胺量刑 band。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
本案顯示法院在處理有前科的販毒犯時,若前科與現罪之間有顯著時間間隔(本案為11年)且被告能證明期間有正向社會貢獻(如定期捐款),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可能會將其視為 exceptional nature 而不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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