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an Sui-chun Joe HCCC168/2025

販運甲基安非他明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三個月
販運甲基安非他明判囚五年三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Tony Li, SC14/1/2026[2026] HKCFI 9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n Sui-chun Jo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Tony Li, SC(高級副按察司)

案情摘要

被告 Man Sui-chun Joe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5月26日凌晨,她乘搭的士前往元朗,在油麻地路障被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環保袋內搜出27.5克晶體,含27.2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另有含依托咪酯的煙彈及其他物品。她其後承認明知持有全部冰毒作非法販運用途。她現年47歲,曾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多項管有毒品相關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如何按照毒品數量、被告在販運中的角色、過往定罪、認罪及個人情況量刑。控方依賴販運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指引及被告的重犯紀錄;辯方則主張其只是倉管者或運送者、及早認罪,並以家庭負擔、悔意和多年沒有再犯請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27.2克甲基安非他明落在10至70克的量刑幅度,名義起點為監禁8年1個月。被告最多只是倉管者或運送者,毋須因角色加刑。兩項過往販運定罪原則上屬加刑因素,但鑑於相隔多年、她自2016年出獄後長期沒有犯法、捐款及取得證書,法庭認為情況特殊,最後一次不作加刑。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持續捐款扣減一個月;個人及家庭困難在嚴重毒品販運案中所佔比重有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的最新量刑指引,並採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提供甲基安非他明10至70克的7至11年量刑幅度,並用以計算本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判處她就販運危險藥物一罪監禁5年3個月。法庭認為刑期雖然嚴厲,但對罪行嚴重性及被告情況而言公平、合理及平衡。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過往毒品販運定罪通常會導致加刑,但若定罪相隔甚久、其後長期守法並有特殊正面因素,法庭可酌情不加刑。家庭困難一般不會在嚴重毒品販運案件中獲重大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27.2克甲基安非他明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10至70克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幅度為監禁七年至十一年。本案因及早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五年三個月。

Q.過往販毒定罪會否令新案件加刑?
A.

過往販毒定罪通常屬加刑因素,但若定罪相隔甚久及其後長期守法,法庭可不作加刑。本案法庭因特殊情況最後一次沒有加刑。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A.

被告在本案最早機會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另因其持續捐款扣減一個月,最後刑期為監禁五年三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