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凌偉案 DCCC805/2023

管有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個月並罰款港幣二千元
被告判囚九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9/12/2025[2025] HKDC 22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凌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許凌偉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3年3月13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截停載有被告的士,並在其背囊內發現4.0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0.07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以及含昔多芬的藥片和膠囊。被告否認販運,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及第二項管有毒藥罪。被告40歲,曾有一項同類刑事定罪紀錄;戒毒所報告認為他已無毒癮,社會服務令報告則認為他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 (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毒品數量與毒性、同類前科、戒毒及延誤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要求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接納被告承認較輕的管有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指引,認為管有危險藥物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只有毒品份量極少時才可採用較低起點。本案涉及兩類毒品,合共份量並非輕微,且毒性及分裝方式帶來潛在風險,因此以12個月為起點並上調3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控方遲至開審前才接納較輕答辯,造成兩年等候壓力,法庭酌情再扣1個月,最終為9個月監禁。非監禁式刑罰及緩刑均不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 提供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一般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極少份量可較低。本案並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8(1)(a)及(2)條,以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項罪名改以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並判處監禁9個月;第二項管有毒藥罪罰款港幣2,000元,從保釋金扣除。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判決啟示

戒毒成功、延誤及適合社會服務令不會自動導致非監禁刑罰。兩類毒品及其毒性、分裝方式可支持提高量刑起點;控方處理答辯延誤則可構成額外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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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冰毒通常會判囚多久?
A.

判刑須視乎毒品種類、數量、毒性及其他因素。法庭指出一般起點為監禁12至18個月,本案因認罪及控方處理答辯延誤,最後判囚九個月。

Q.戒掉毒癮可以改判社會服務令嗎?
A.

戒毒成功及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並不代表必然獲非監禁刑罰。由於本案毒品份量及風險不低,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九個月。

Q.控方延遲接受較輕控罪會影響刑期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控方若及早處理答辯,被告便不必承受兩年等候壓力,因此在認罪扣減外,另給予一個月酌情扣減;本案刑期為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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