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家威 DCCC26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判囚4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28/1/2026[2026] HKDC 1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家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家威於2024年11月20日凌晨,在青衣駕駛輕型貨車時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搜獲16.1克可卡因及13.75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並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壓力而受僱派送毒品,每日賺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結合被告人的角色、認罪扣減及個人求情因素,對其作出合適的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遵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原則,先參考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再考慮被告人作為運送者 (courier) 的角色及罪責。法庭採用綜合處理法 (totality principle) 計算量刑起點,並經荒謬測試 (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後,定下6年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C 458、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監多久?
A.

量刑取決於藥物份量及被告角色。本案涉及16.1克可卡因及13.75克氯胺酮,法庭以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扣減後判囚4年。

Q.運送毒品的人是否可以獲得輕判?
A.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僅為運送者而非策劃者。本案被告因角色為運送者且適時認罪,獲法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Q.初犯販毒是否可以不用坐監?
A.

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即使是初犯,法庭仍須根據量刑指引判刑。本案被告雖無刑事紀錄,仍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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