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家威
被告人於2024年11月20日凌晨駕駛一輛租來的輕型貨車於青衣被截停。警方在車內搜獲共16.1克可卡因及13.75克氯胺酮,並檢取現金及手機。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壓力而派發毒品以償還債務,每日賺取約4,000至5,000港元。
本案涉及對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決定。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不同藥物的份量確定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以及如何評估被告人在販毒網絡中的角色 (role) 及適用之求情因素 (mitigating factors)。
法官遵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量刑原則:首先參考量刑指引,其次考慮被告角色及罪責,最後扣減求情因素。針對多種藥物,法庭採用綜合處理法 (global approach),透過「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計算出量刑起點。法官認定被告僅為運送者 (courier) 而非策劃者,並考慮其初犯及家庭經濟支柱身份。
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C 458 確立量刑原則;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關於可卡因量刑指引;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關於氯胺酮量刑指引。
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4年。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