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運送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ong Kwing-wah HCCC17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2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判監12年2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JC Tony Li, SC18/1/2026[2026] HKCFI 9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ng Kwing-wa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達祥法官 (DHJC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被告方景華(音譯)於2024年1月7日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海關人員在其寄艙行李的隱蔽夾層中搜出約1,743克MDMA(俗稱搖頭丸)。被告承認受他人指示,從法國攜帶該行李返港,並與網上認識的「波」有通訊紀錄,顯示其受僱運送毒品。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對販運大量MDMA的被告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作為跨境運毒者(俗稱「毒騾」)的國際元素 (international element) 對量刑起點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判例,將1,743克MDMA的量刑起點定為16年6個月。法官引用 HKSAR v Raman Kapusamy 案,確認跨境運毒的國際元素雖非獨立加刑因素,但能反映罪責並提高量刑起點。法官認定被告作為跨境運毒者,將起點提高2年至18年6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12年4個月,並因其個人背景酌情減刑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HKSAR v Sin Chung Kin (CACC 458/2011) 及 HKSAR v Raman Kapusamy [2024] 2 HKLRD 955。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2年2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再次強調,跨境運毒的國際元素是評估被告罪責的重要因素,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即使被告僅為運毒者,亦須承擔嚴厲刑罰。法庭對個人背景因素在嚴重販毒案中的比重持審慎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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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跨境運毒判刑時,國際元素會否影響刑期?
A.

會。法庭認為跨境運毒會助長毒品供應,危害社會,因此國際元素是反映罪責的重要因素,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跨境運毒,量刑起點被額外提高2年。

Q.販運危險藥物時,個人背景或家庭因素能否減刑?
A.

在嚴重販毒案件中,個人及家庭背景因素的減刑比重極低。法庭強調這些因素在嚴重罪行面前通常不獲重視,本案被告雖有家庭負擔,但法庭僅作酌情減刑。

Q.販運超過1,000克搖頭丸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判例,販運超過1,000克搖頭丸的量刑起點為14年或以上。若數量達到2,000克或3,000克,起點會相應提高。本案涉及1,743克,法庭定下16年6個月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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