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詩穎 DCCC1272/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64個月
被告販運多種毒品且保釋期間再犯,判囚6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7/1/2026[2026] HKDC 1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詩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詩穎於2024年3月24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期間企圖開動引擎逃離。警員將其拉出車外後,發現其攜帶的拉鏈袋內有現金及多種毒品。經搜查,車內及袋內共檢獲約5.79克可卡因、79.11克氯胺酮及28.26克大麻草。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案發時正處於另一宗販毒案(DCCC 1248/2023)的保釋候審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針對同時販運多種毒品(可卡因、氯胺酮及大麻草)進行量刑,以及被告人在保釋候審期間再犯同類罪行應如何加刑。此外,法庭需考慮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應否將本案刑期與前案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aggregate approach)處理多種毒品販運。法官以毒性較強且分量較多的氯胺酮作為量刑基數(6年4個月),並參考可卡因的量刑指引進行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將基數上調2個月。鑑於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再犯且涉及多種毒品,法庭進一步加刑3個月。關於自用抗辯,法官引用 HKSAR v Choi Chun Wo 指出,即使未能通過「顯著部份」(significant proportion)門檻,法庭仍有酌情權,但考慮到非法管有毒品本身亦屬犯罪,故拒絕就自用部分給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確立的綜合方式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Choi Chun Wo CACC 273/2017 關於毒品自用門檻的討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4個月。考慮到被告人正在服刑,法庭下令其中30個月與前案(DCCC 1248/2023)同期執行,總刑期為9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必須嚴謹執行綜合方式量刑,並透過多項測試確保刑期合理。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聲稱毒品為自用,若未能證明屬「顯著部份」,且考慮到管有毒品本身即為犯罪,法庭不會輕易給予減刑,特別是在保釋期間再犯的情況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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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幾種毒品,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採用綜合方式(aggregate approach),先選定毒性最強及分量最多的毒品作為量刑基數,再透過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計算其他毒品應增加的刑期。本案中,法官以氯胺酮為基數,並因涉及可卡因及大麻草而上調刑期。

Q.如果販運的毒品是自己用的,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會考慮毒品是否屬於「顯著部份」(significant proportion)。若未能通過此門檻,法庭雖有酌情權,但考慮到非法管有毒品本身亦屬犯罪,通常不會給予減刑。本案法官認為被告販運的毒品中,可卡因僅佔少部分,故拒絕減刑。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加刑嗎?
A.

會。在保釋候審期間干犯同類罪行屬於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在另一宗販毒案保釋期間再犯,法庭因此在量刑基數上額外上調了3個月刑期,以反映其無視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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