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子軒案 DCCC875/2024

替人保管毒品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9/1/2026[2026] HKDC 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子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子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8日,他在粉嶺一所住宅內管有含7.62克可卡因的10.14克固體,另有電子磅、分裝袋及流動電話。案情顯示,他替朋友包裝及保管毒品,等候指示派送,以換取每星期約2克可卡因及可能的金錢報酬。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獲同意存檔。被告人年僅20歲,曾有相關案底,並已還押約2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部分毒品供自用、年輕年齡、角色有限和過往紀錄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其僅屬保管及跑腿角色,並因部分毒品自用而應獲額外減刑;控方同意51個月為量刑起點及可作10%自用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人主要屬保管及跑腿角色,並以相關判例所示的5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依慣例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由51個月減至34個月。法庭亦接納部分毒品供被告人自用,進一步扣減10%,最終刑期為30個月。被告人的年齡、吸毒情況、求情材料及已還押時間均在判刑時獲考慮,但不足以導致更大幅度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採用51個月的量刑起點;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接納部分毒品自用可作10%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0個月。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按雙方同意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有限角色案件如何訂定量刑起點,以及認罪和部分自用因素如何按次序扣減。法庭沒有因被告人已還押約24個月而把刑期減至低於30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朋友保管及包裝可卡因會判多久?
A.

被告承認替朋友保管、包裝可卡因並等候派送。法庭以51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及部分自用扣減,最終判監30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本案法庭參考相關判例,接納部分毒品供被告自用,並在認罪扣減後再作10%扣減,刑期由34個月減至30個月。

Q.另一項管有毒品罪最後如何處理?
A.

控辯雙方同意該項控罪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因此,本案實際判刑的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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