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毒品及借出戶口洗黑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衍儒 DCCC87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衍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洗黑錢罪後的適當量刑。法庭需考慮洗黑錢罪的加刑申請,以及兩案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R v Lau Tak Ming的量刑指引,就販運危險藥物罪以監禁4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30個月。洗黑錢罪方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以監禁3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4個月。考慮到洗黑錢傀儡案件上升,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加刑25%,最終判囚30個月。兩案總刑期定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0個月;洗黑錢罪判監30個月。法庭命令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黑錢罪行嚴重,且近年借出銀行帳戶的傀儡案件呈上升趨勢,因此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提高刑罰,反映社會對此類罪行的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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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會。若帳戶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且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犯罪得益,即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約476萬元,被判監禁。
Q.販運危險藥物判刑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法庭通常參考案例指引,例如 R v Lau Tak Ming,根據毒品的種類及數量計算。本案被告販運4.52克可卡因,法庭以監禁40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根據認罪情況扣減刑期。
Q.為什麼洗黑錢罪會被法庭加刑?
法庭考慮到近年涉及洗錢傀儡的案件數量及涉案金額大幅上升,為加強阻嚇力,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批准控方申請提高刑罰。本案被告的洗黑錢刑期因此被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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