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販運大量草本大麻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hiem Vinh 及 Ton Lop Savan HCCC178/2025

判處監禁 · A1 監禁5年6個月;A2 監禁7年3個月
兩名被告販運大量大麻,分別判囚5年半及7年3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Tony Li, SC19/1/2026[2026] HKCFI 9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hiem Vinh (A1) and Ton Lop Savan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達祥暫委法官 (DHCJ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A1及A2)於2024年3月10日從加拿大抵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獲。A1攜帶兩個行李箱,內藏約36,543克草本大麻;A2攜帶兩個行李箱及一個背包,內藏約41,032克草本大麻。A2背包內藏有可開啟所有行李箱的鎖匙。兩人均聲稱受人指使運送行李箱以換取機票。法庭確認兩人均為跨境運毒的「運毒者」(courier)。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對跨境販運大量草本大麻的被告進行量刑,特別是跨境因素 (international element) 對量刑起點的影響,以及如何應用總體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處理多項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判例,針對草本大麻的數量確定量刑起點。法庭採納「量刑六步法」(six steps of sentencing),並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及 HKSAR v Raman Kapusamy [2024] 2 HKLRD 955,裁定跨境販運因素應在評估被告罪責時予以加刑。A1被判監禁5年6個月,A2因涉及兩項控罪,經總體量刑後判監禁7年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HKSAR v Raman Kapusamy [2024] 2 HKLRD 955。

裁決與命令

A1被判監禁5年6個月;A2被判監禁7年3個月。兩名被告均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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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即使只是「運毒者」(courier),判刑會很重嗎?
A.

是的。法庭強調即使是運毒者,跨境販運毒品會嚴重危害社會。本案中,法庭將跨境因素視為加刑理由,最終判處兩名被告監禁5年6個月及7年3個月。

Q.如果同時涉及多項販毒控罪,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通常會採取「總體量刑」(global approach),考慮所有控罪涉及的毒品總量,並依循「總體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以確保最終刑期公平合理。本案中,A2的兩項控罪合併計算後判監7年3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A.

可以。若被告在最早可行階段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中,兩名被告因及時認罪,均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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