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m Wing-kiu HCCC183/2025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1個月
販運29.919公斤大麻,判監51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Tony Li, SC13/1/2026[2026] HKCFI 9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hum Wing-ki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忠誠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 (DHCJ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5月5日在粉嶺一個停車位接收一批由加拿大運抵、申報為牛仔褲的貨物。十二個紙箱中有十個藏有六十包草本大麻,共29.919公斤,估計街價為6,402,666港元。被告依從他人指示到場,持公司印章及相關單據確認收貨,並等候指示安排貨車處理貨物。他承認以15,000港元報酬擔任收貨及運送的中介,並承認為販運目的而非法管有毒品。被告當時22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屬量刑聆訊,核心問題是29.919公斤草本大麻應適用何種量刑起點、被告作為收貨及運送中介的角色是否提高其責任,以及進口毒品是否構成國際因素加刑。控方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辯方強調被告年輕、初犯、及時認罪、悔意及家庭困難。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按照草本大麻量刑指引,超過15,000克的起點為66至69個月;本案29,919克屬15,000至45,000克範圍,並按被告的實際角色評估。法庭認定他只是依指示行事的收貨及運送中介,沒有證據顯示其角色高於此,故不作角色加刑。雖然毒品自境外輸入,但沒有證據證明他知悉或必然知悉來源,或參與安排、促成或協助跨境輸入,因此不作國際因素加刑。起點定為80個月,及時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年齡及清白紀錄減兩個月,最後判監5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 的販運毒品量刑指引及六步方法,並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提供草本大麻的重量分級;HKSAR v Raman Kapusamy [2024] 2 HKLRD 955 說明國際因素須涉及安排、促成或協助跨境輸入。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8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年齡及清白紀錄後,判處總刑期監禁51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毒品實際由境外輸入,若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促成跨境輸入,未必會因國際因素加刑。嚴重販毒案件中,個人及家庭困難通常所佔比重有限;及時認罪及初犯身分仍可帶來具體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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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大麻並等候運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定被告只是依指示行事的收貨及運送中介,未有證據顯示其參與進口安排;以80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及其他減刑後,判監51個月。

Q.進口大麻但不知道來源會否加重刑罰?
A.

單有境外來源並不足夠。法庭要求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促成跨境輸入;本案沒有此等證據,因此沒有加入國際因素加刑。

Q.持有29.919公斤草本大麻並及時認罪會判刑多久?
A.

該數量的適用量刑起點為80個月。被告年輕、沒有前科並及時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額外兩個月扣減,最終判監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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