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見案 DCCC1332/2024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1/2026[2026] HKDC 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福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福見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2024年5月2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元朗一個處所,發現被告人及八名人士,並檢獲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被告人承認受不知名男子聘用管理該處所,每日收取港幣1,500元,向顧客出售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及收取犯罪得益。第三項作出準備販運行為的控罪,應控方申請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經營煙窟及販運多類危險藥物的適當量刑起點,並評估被告人的從屬角色、毒品數量及種類、過往定罪、認罪折扣和高齡。亦須決定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均衡。

判決理由

就經營煙窟罪,法庭考慮處所規模、容納人數、吸毒設備、隱閉程度、是否供應毒品及經營者利潤,定出18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12個月。就販運罪,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六個量刑步驟,採用綜合方式處理不同毒品,避免逐項相加造成不相稱刑罰。法庭以66個月為起點,因涉及多類毒品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得46個月。考慮重疊背景但罪責不同後,兩罪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第4(3)、第35(1)(a)及第35(2)條。量刑上參考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方法、The Queen v Lau Tak Ming、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HKSAR v Tam Yi-chun,以及有關多類毒品和整體刑期原則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調整後,總刑期為50個月。控罪一其中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存檔。

判決啟示

混合多類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計算方法,而非把各類毒品刑期機械相加。被告人的高齡獲予考慮,但其多次毒品定罪及近期販毒紀錄限制了額外寬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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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煙窟管理毒品及提供吸毒工具會判刑多久?
A.

被告受僱管理處所、向顧客出售毒品並提供吸毒工具。法庭以經營煙窟1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12個月,最終總刑期為50個月。

Q.同時販運海洛英、可卡因及冰毒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計算不同毒品,避免逐項相加造成不相稱刑罰。本案販毒罪起點為66個月,多類毒品加刑後認罪扣減,判處46個月。

Q.有多次毒品前科及年紀大,會否大幅減刑?
A.

法庭考慮被告人75歲及及早認罪,但亦重視其多次毒品定罪,包括2019年的販毒紀錄,因此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總刑期定為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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