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TIN LONG
被告Chan Tin Long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6月21日凌晨,他乘坐的士在旺角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內褲下的橙色袋內搜出分裝包裝的可卡因及氯胺酮,共重5.97克。警方另扣押現金17,863.50元及一部電話。被告起初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持有毒品是為非法販運;他其後承認自己是實際販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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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Chan Tin Long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6月21日凌晨,他乘坐的士在旺角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內褲下的橙色袋內搜出分裝包裝的可卡因及氯胺酮,共重5.97克。警方另扣押現金17,863.50元及一部電話。被告起初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持有毒品是為非法販運;他其後承認自己是實際販毒者。
第一被告Fu Chun-kit駕駛一輛私家車時作出多項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警方截查後在駕駛座車門下方儲物格內發現13小袋共3.36克可卡因,並在車內發現現金121,700港元。第二被告Chan Shun-kwan曾短暫登上該車,並承認車內現金屬於自己。車輛登記車主為第二被告的同居伴侶。兩名被告均否認擁有可卡因及販運毒品。第一被告另就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藥後駕駛罪認罪並被定罪。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4月2日,他乘的士由青衣物流中心前往旺角,途中在警方路障被截查,並將載有10.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膠袋丟在車內地上。被告人稱毒品主要供自用,因腰痛而重新吸食冰毒;他亦承認曾以3,500元購買毒品。涉案毒品市值約5,239.5元。被告人有多項刑事紀錄,包括2016年一項同類販運罪,並在另一宗案件棄保潛逃期間犯下本案。
被告人蔡敏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9月21日,她在旺角陶德大廈大堂被截查,警方在其啡色袋內發現多包共含31.35克可卡因的34.26克固體,以及11個空袋。她承認受一名男子指示運送可卡因至該大廈,事成後可獲500港元報酬。毒品估值約37,800港元。她過往有三項相同定罪紀錄。
被告CHAN CHI HANG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4年5月18日凌晨,他駕車接近旺角洗街街24號外的警方路障,警員搜查時,在其短褲及內褲內發現共30個膠袋,內有7.08克含6.10克可卡因的固體。他表示為還債而販毒,並稱受不知名人士指示運送毒品及收取報酬。被告27歲,案發時26歲,沒有刑事紀錄,任職建築工人。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她受人安排從加拿大將一個載有15包草本大麻的行李箱帶返香港,準備交予另一人以收取港幣60,000元報酬。她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搜出14.791公斤大麻,市值約港幣2,943,409元。被告人現年42歲,患有思覺失調,並有一項性質不同的定罪紀錄。
被告人鄧梓健承認四項控罪,包括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6月24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避開警方路障並高速逃走,期間多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及逆線行車,最後撞上石壆。警方在車內及沿途搜獲52個膠袋,合共載有4.76克可卡因及5.62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駕駛車輛及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他現年39歲,有七項刑事紀錄,其中五項與毒品有關。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可進入的寓所搜出共246.29克固體,含199.79克氯胺酮及9.78克可卡因,街頭估值約126,229港元;另發現大量分裝袋、電子磅、封口機、點鈔機及153,000港元現金。被告初時稱毒品供自用,其後承認明知持有毒品以作非法販運。他現年24歲,曾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襲警被定罪。
被告 Kwan Siu-kit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9月27日,他在元朗被截查,身上四袋物品含有865克氯胺酮;其後在他可使用的單位及行李箱內,發現另含4.637公斤及15.487公斤氯胺酮的毒品,總量達20.989公斤,估計街值約1,194萬港元。現場亦有電子磅、封口機及包裝工具。被告表示會將毒品放置於灌木叢供他人取走,每袋收取1,000港元。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 賴思敏承認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D2 張庄洪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處理被盜銀行卡,以及四項洗錢罪。警方調查一個招攬他人開立銀行戶口供洗錢的犯罪集團,在住宅單位搜出多張他人身分證、信用卡、銀行卡及通訊設備。D1 按指示開立及運用多個戶口,收取轉款報酬;D2 則收集及轉售銀行卡,並運用四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量款項。兩人的銀行交易均與申報收入不相稱。
被告人羅義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4月3日凌晨,他乘坐的士在紅磡被截查,警員在其身上搜出共25.5克可卡因及2克氯胺酮,並發現分裝膠袋、現金港幣3,255元及流動電話。被告人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與的士司機無關。他曾因相同罪行被判監38個月,並於2023年4月出獄;本案犯罪距離刑滿不足一年。
被告人謝卓羲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發現其在 Facebook 出售冰毒,遂派警員喬裝買家聯絡。被告人以3,200元出售7克冰毒,另收200元車費,並在中環站安排交收。警方在現場檢獲5.80克晶狀固體,內含5.13克冰毒,另從被告人身上搜出交易款項及其他現金。被告人稱售毒是為償還賭債,但其求情時另稱是為籌集醫療費。
被告雷虹於2023年3月14日晚上在西營盤皇后大道西被警員截停及搜身。警員在其右手發現以紙巾包裹的透明膠袋,內有13.4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市值約9,000元。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以4,300元購買供自己吸食,數量約可食用一個月。她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經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被告現年50歲,另有21項刑事定罪,包括五項同類管有罪及一項販運罪。
被告Chum Chi Yin承認三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2023年10月18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截查被告,要求其出示香港身分證;搜身時,被告反抗、襲擊兩名警員並丟棄毒品。警方檢獲23包共7.94克、含6.44克海洛因鹽酸鹽的混合物。兩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留下百分之二點五的永久賺取收入能力損失。被告有多項舊有刑事紀錄,案發時另因跳保而受羈押。
被告吳嘉欣與另一人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控罪。2023年4月29日凌晨,被告駕駛一輛白色平治私家車,車上前座乘客為其男友。警方在車內不同位置搜出合共11.71克可卡因及27.32克氯胺酮,分裝於多個膠袋,另發現現金及其他物品。被告身上有車匙、兩部電話及提款卡。她否認知道車內有毒品,並將責任歸於男友;男友曾向警方聲稱毒品屬其所有,但沒有在庭上作證。
被告人於2023年7月2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在深水埗接受警方截查。警方在其身上及車內搜出共23.03克氯胺酮、9.46克可卡因、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另有一枝可伸縮棍。被告人承認以販運用途管有毒品,並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首次答辯時承認兩項控罪,包括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及《公安條例》。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帶貨者,部分可卡因供其自用,並請求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JAVAD ASAD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1月6日,警方在油麻地一幢大廈截查被告,從其身上搜出16.7克草本大麻及八包印有相同標誌的毒品。其後警方搜查一個房間,發現490.8克分包草本大麻、500.1克草本大麻、2,172克大麻樹脂,以及大量包裝袋、電子磅、剪刀和封口機。毒品總街值約277,889.60港元。被告稱自己受朋友指示包裝及派送毒品,每日獲400港元報酬。
被告人謝欲麗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2月30日,她在旺角被截查,警方在其左手紙巾內發現兩袋固體,合共含21.38克可卡因,另搜出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稱毒品主要供自用,並表示自己每日吸食可卡因。涉案毒品零售價約31,275港元。她現年56歲,曾有涉及管有及吸食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沒有販運毒品前科。
被告人張成發承認經營煙窟罪,並在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於2023年7月6日搜查油麻地一個約25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十四名顧客,以及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及可卡因,共含約19.39克純毒品。被告人承認自同年6月29日起負責開門、出售毒品、提供吸食工具及記錄交易,每日收取1,300元。案件涉及兩項控罪,並有大量過往毒品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人林浩鏘與一名15歲女童共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9月14日,警方在酒店904號房發現八包危險藥物,包括合共105.14克氯胺酮的126.73克固體,以及電子磅、膠袋等包裝工具。被告人身上有35,245元現金及兩部手機,並承認毒品屬於他。女童身上的至少9,700元現金亦被認定為被告人的販毒得益。被告人承認控罪,但否認與女童共同行事;法庭最終未能確認共同犯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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