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m Chi Yin DCCC797/2024
販運海洛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m Chi 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um Chi Yin承認三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2023年10月18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截查被告,要求其出示香港身分證;搜身時,被告反抗、襲擊兩名警員並丟棄毒品。警方檢獲23包共7.94克、含6.44克海洛因鹽酸鹽的混合物。兩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留下百分之二點五的永久賺取收入能力損失。被告有多項舊有刑事紀錄,案發時另因跳保而受羈押。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處理7.94克含海洛因混合物的販運罪?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能否獲自用折扣?襲警罪及沒有出示身分證罪應判處何種刑罰?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如何與被告正在服刑的刑期銜接?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不超過10克海洛因的量刑範圍,為販運罪採用47個月起點;按照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認定被告只是運送者,並因案發時跳保加刑4個月。法院不接納被告關於自用的反覆證供,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特定比例供自用,因此不給予自用折扣。襲警兩名警員且造成傷害,起點為15個月;身分證罪起點為1.5個月。三項罪行各自獨立,須考慮總體性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定出總刑期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確立不超過10克海洛因販運的2至5年範圍。HKSAR v Huang Ruifang確認該海洛因指引仍然適用。HKSAR v Cheung Wai Man說明自用折扣通常為10%至25%,但須證明相當部分供自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提供六步量刑方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涉及襲警及總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監:販運34個月、襲警10個月、沒有出示身分證1個月。後兩項互相同期,並在6個月範圍內接續販運罪,總刑期為40個月;刑期於現有32個月盜竊刑期屆滿後開始。
判決啟示
單純聲稱毒品供自用不足以獲量刑折扣,必須有可信及具體證據證明比例。法院亦強調不同罪行即使同時發生,原則上仍可判處分期刑,但須受總體性約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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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必須以可信證據證明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本案被告證供反覆且不獲接納,法院拒絕給予自用折扣。
Q.販運約八克含海洛因毒品會判多久?
法院按照不超過十克海洛因的量刑指引,並考慮跳保及早認罪等因素。本案販運罪判監34個月,三罪總刑期為40個月。
Q.襲擊兩名警員會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襲警須具阻嚇性,並考慮兩名警員受傷及其中一人永久喪失部分賺取收入能力。本案襲警罪判監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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