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D ASAD DCCC920/2024
包裝及派送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JAVAD ASA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
案情摘要
被告JAVAD ASAD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1月6日,警方在油麻地一幢大廈截查被告,從其身上搜出16.7克草本大麻及八包印有相同標誌的毒品。其後警方搜查一個房間,發現490.8克分包草本大麻、500.1克草本大麻、2,172克大麻樹脂,以及大量包裝袋、電子磅、剪刀和封口機。毒品總街值約277,889.60港元。被告稱自己受朋友指示包裝及派送毒品,每日獲400港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罪應如何量刑、不同地點取得的毒品是否應視為同一持有事件,以及被告的包裝和分發角色、過往毒品定罪、身分及違反緩刑令應否加重刑罰。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僱執行低層工作,兩罪應完全同期執行,並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大麻的量刑指引,將草本大麻與大麻樹脂同等處理,認定第二項涉及3,162.9克,適用超過3,000克的24至36個月量刑幅度;兩罪合計3,179.6克,數學計算起點為25個月。根據Wan Lau Mei,兩罪雖在不同地點發生,仍屬同一持有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包裝物品、封口機及被告攜帶的同款分包毒品顯示其參與包裝及分發,並非單純運送者,故加刑六個月;過往販運定罪及身分各促成加刑,依總體性原則合共加刑11個月。審訊後刑期為三年,及時認罪後減至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r的草本大麻及大麻樹脂量刑指引,以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Wan Lau Mei要求同一持有事件的罪行同期執行。HKSAR v Islam Azharul說明積極參與包裝及分發會提高罪責;HKSAR v Ali Saif支持身分因素可構成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各判監禁兩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早前四星期緩刑監禁令被全面啟動,並須與本案刑期連續執行;實際合計為二十五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被告即使自稱只是按指示包裝及派送,若證據顯示其實際參與毒品包裝及分發,罪責仍會高於單純運送者。及時認罪可提供三分之一扣減,但過往販毒紀錄、身分及違反緩刑令仍可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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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包裝及派送大麻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定被告不只是單純運送者,而是參與包裝及分發毒品。兩項販運罪各判監禁兩年,刑期同期執行,另啟動早前四星期緩刑刑期並連續執行。
Q.不同地點搜出的毒品可以同期判刑嗎?
如兩項罪行在同日及同一事件中反映同一次持有,法庭可視為一個持有事件並判刑同期執行。本案兩項刑期因此同期執行。
Q.及時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法庭先以審訊後三年監禁作為總體刑期,再因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本案刑期減至兩年;但早前緩刑刑期仍須另行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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